2016年晚婚假新規定
晚婚假取消,或將延長生育假!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經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改后的計生法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新法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下午表決通過的計生法修正法草案對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計生法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計生法修改,將該條款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此前我國采取的是鼓勵晚婚晚育的政策。不過,目前,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鑒于婚育形勢,本次計生法修訂不再對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來的晚婚假隨之取消。
【看點】
1、取消晚婚假
現行法律規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僅從年齡要求來看,絕大部分的職工在初婚時都是符合晚婚條件的(因為這個年齡要求實在太低)。在調整現行計劃生育政策后,國家不再鼓勵晚婚(實際情況是,國家即使不鼓勵也難以早婚),所以必須要取消晚婚假。
取消晚婚假,對企業來講是好事,以上海為例,晚婚假為7天,企業可以少付這幾天的`工資。可是,享受慣了福利待遇的職工們有意見了,該怎么辦呢?大膽地預測一下:各省市將會修改地方性條例,將婚假天數進行調整,比如婚假由原來的3天增加到10天,取消晚婚假。
2、取消晚育假
國家都不鼓勵晚婚了,也就更不會鼓勵晚育了,記住現在是“鼓勵生二孩”,這么重要的事情,說一遍就足夠了。所以,取消晚育假也就理所當然了。以上海為例,晚育假為30天。哇哦,對企業來講,是不是好開心啊?別高興太早。這只是“換湯不換藥”而已。晚育假是取消了,但是產假天數要增加。做數學題目,大家都會。
3、增加產假天數
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獲延長生育假等福利
修正案草案規定,根據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新形勢,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這意味著全面兩孩元旦施行后,夫妻可延長產假。
同時,修正法草案規定,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這意味著全面兩孩元旦施行后,不再強制夫妻結扎。此外草案還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
4、取消晚育護理假
國家全面調整計劃生育政策后,恨不得把與“晚婚晚育”相關的詞語從字典中刪除,所以取消了晚婚假、晚育假后,晚育護理假也應隨之取消。“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這個道理大家都懂。
以上海為例,男職工的晚育護理假為3天。這3天會真的沒有了嗎?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再預測一下,地方立法會修改,取消晚育護理假,然后修改成“男職工的配偶合法生育的,享有3天陪護假”等內容,甚至這個天數還會增加,比如7天之類,鼓勵生育二胎嘛。
通過以上分析,我想大家應該明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后,各省市地方人大也將紛紛修改地方性條例,“增加婚假天數,取消晚婚假”、“增加產假天數、取消晚育假”、“增加陪護假、取消晚育護理假”。然后,只要是合法生育,不管一孩、二孩,享受同等假期待遇。
只要新政策沒實施,就按老政策執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著結婚證去請假,符合條件的仍可享受23天的晚婚假。
各地現行婚假天數一覽表(來源:威科先行人力資源信息庫)
地區 | 天數 | 依據 |
北京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 |
上海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
廣東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 |
天津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 |
重慶 | 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二十八條 |
江蘇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
海南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 |
山東 | 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 |
浙江 |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 |
福建 | 晚婚的婚假=15天 |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 |
河北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 |
河南 | 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
吉林 |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
湖南 |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
湖北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 |
安徽 |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 |
陜西 |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 |
四川 |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 |
江西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 |
黑龍江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 |
遼寧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
內蒙古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
寧夏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 |
山西 | 晚婚的婚假=1個月 |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
青海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
甘肅 | 晚婚的婚假=30天 |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
廣西 |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 |
云南 |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 |
貴州 |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條 |
新疆 |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
西藏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 |
中國人民解放軍 |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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