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制定了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地方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并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地方儲備糧,是指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所轄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四條地方儲備糧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地方儲備糧工作,確定全省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量,制定下達省、市、縣地方儲備糧儲備計劃,督促儲備計劃的落實。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工作;落實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劃,根據當地糧食消費量及時增加相應的儲備規模,合理確定儲備品種結構;落實儲備糧所需的資金和倉儲等設施;加強儲備糧管理,確保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糧食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指導和協調下級糧食部門的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含輪換費用和輪換差價補貼)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負責對地方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督。
第六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確定,具體承擔地方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與儲存安全負責。承儲企業不得從事與地方儲備糧無關的其他糧食經營業務。
承儲企業應當接受糧食、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應當按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的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等財政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地方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破壞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地方儲備糧以及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糧食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不屬本行政機關處理的,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移送的行政機關。
第二章 地方儲備糧計劃和輪換
第十條全省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量和省、市、縣計劃儲備數量,由省糧食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省糧食生產和需求狀況、政府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在確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儲備計劃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增加儲備數量,并報省糧食、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各級糧食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由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下達給承儲企業,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糧食、財政部門應當監督輪換計劃的執行。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根據糧食不同品種的安全庫存期限,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保證儲備糧質量;因氣候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儲存糧食品質下降,不宜再儲存時,應當及時安排輪換。
第十五條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儲備糧的輪換補庫應當在儲備糧出庫后5個月內完成。承儲企業應當向糧食生產者直接訂購補庫糧源;如訂購的補庫糧源不足時,應當在糧食批發市場通過公開采購的方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補庫。
輪換補庫結束后,承儲企業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糧食質量進行鑒定。
第十六條輪換出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通過糧食批發市場進行公開競價銷售,或者通過國家、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銷售。
出庫的地方儲備糧儲存時間超過國家規定年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承儲企業委托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經鑒定確定為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地方儲備糧,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流入口糧市場。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補庫結束后15日內,將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報本級糧食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當地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八條地方儲備糧的儲備所需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款專用。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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