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章程與工會法的相互關系
工會章程與工會法有什么關系?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工會章程與工會法的相互關系,僅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這一規定就明確了工會章程與憲法、工會法之間的相互關系。
首先,工會的一切活動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遵守法律,這包括工會法。工會法是中國工會的基本法,是對工會組織的建立,活動宗旨和范圍,工會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組織機構,工會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工會活動保障等重大問題的法律規范,也正因為如此,《工會法》不可能對工會具體的組織制度、活動方式等做出詳細的規定,而這正是工會自己的章程所要解決的問題,所以《工會法》明確了工會在遵守、維護憲法的.基礎上,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這就明確了工會章程是工會法的重要的補充,是對工會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其次,工會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具體到工會法,就是工會章程不得與工會法相抵觸。
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為規范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強制力,任何人都得執行,否則國家就要強制執行.。但在這些規范之間,卻存在著誰的效力高的問題,即一旦出現矛盾,誰服從誰的問題。由于制定的機關不同,運用的范圍及強制力也有所不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性法律其效力最高,任何人都得遵照執行,任何法律、條例、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即不能違反憲法的精神和規定,否則無效。法律又分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而一般法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律要服從憲法,一般法要服從基本法。條例、規章則是由國務院等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必須服從憲法和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而規則、章程等做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規定、準則,更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否則無效,國家也不予保護。
《工會法》規定工會的一切活動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這包括工會制定或修改工會章程的活動。如果工會章程的規定與憲法、工會法等法律規定有矛盾、相抵觸,由于工會章程作為社團組織的內部規則,其法律效力遠遠低于憲法和法律,必須服從憲法和工會法的規定,否則工會章程無效。《工會法》還規定,工會要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如果工會章程本身就與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相抵觸,工會組織依照這樣的章程開展活動,就會背離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工會法的原則、規定,工會工作就會走人歧途,工會活動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工會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遵照工會法的規定,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而且工會章程不得與憲法和工會法相抵觸。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工會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促進改革開放,使工會工作更具合法性,更有法律依據和保障。也只有如此,國家才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也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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