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規范本市律師事務所執業管理,保障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執業行為的監督和指導,制定了北京市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律師事務所執業管理,保障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執業行為的監督和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律師事務所執業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及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市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區(縣)司法局依法履行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及律師事務所執業行為監督管理的職責,依法維護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權利。
第二章 律師事務所設立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包括合伙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和國辦律師事務所。
合伙律師事務所包括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
第六條 申請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二)有書面的合伙協議和章程;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四)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五)有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七條 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二)有書面的合伙協議和章程;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四)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五)有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八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二)有書面的律師事務所章程;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九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名稱預核準。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應當由“北京+字號+律師事務所”三部分內容組成。
第十二條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可以使用設立人的姓名連綴或者姓氏連綴作字號。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有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二)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其簡稱;
(三)國家名稱,重大節日名稱,縣(市轄區)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及其簡稱;
(五)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六)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數字、全部由中文數字組成或者帶有排序性質的文字;
(七)“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中心”、“集團”、“聯盟”等字樣;
(八)帶有“涉外”、“金融”、“證券”、“專利”、“房地產”等表明特定業務范圍的文字或者與其諧音的文字;
(九)與已經核準或者預核準的其他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字號中包括已經核準或者預核準的其他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的;
(十一)與已經核準在中國內地(大陸)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中文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二)與已經核準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中文譯文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三)其他不適當的內容和文字。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應當由設立人或者設立人代表向擬設立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區(縣)司法局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名稱預核準,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申請表》和設立人本市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每次可以提出五至十個備選名稱,并標明擬選用的先后順序。不申請英文名稱的,應當注明。
第十六條 區(縣)司法局自受理名稱預核準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于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市司法局。對于所有備選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告知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
市司法局自收到區(縣)司法局報送的名稱預核準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司法部進行名稱檢索。
第十七條 市司法局收到司法部回復的檢索結果三日內,根據檢索結果,向區(縣)司法局發出《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對所有備選名稱均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中說明理由。
區(縣)司法局自收到《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之日起四日內,通知申請人名稱預核準結果。對名稱預核準申請沒有通過的,告知申請人可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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