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全文)
《青海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促進青海省從經濟小省向生態大省、生態強省的轉變,強力推進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可持續發展,那么,下面是青海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的詳細內容。
青海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節約資源,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有關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以及對綠色建筑發展實施監督管理和引導激勵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綠色建筑按照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劃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第三條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政策引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全面推動綠色建筑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促進綠色建筑技術創新與進步。各級政府應當加強綠色建筑發展宣傳教育,普及綠色建筑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
第六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發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科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實行綠色建筑發展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的誠信信用制度和獎懲機制,做好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單位、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工作,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九條對在綠色建筑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綠色建筑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綠色建筑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和新型建筑工業化要求等內容,并確定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十一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綠色建筑標準和綠色建筑、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制度。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推廣使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目錄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目錄。
第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鼓勵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中,應當依據綠色建筑規劃明示該地塊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十四條新建建筑項目立項及備案文件應當包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的綠色建筑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等內容。
投資主管部門在項目立項時,應當將綠色建筑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范圍,出具的項目批復文件應當載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報送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附具節能評估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委托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建筑工程設計文件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不得要求設計單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安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設計內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安裝裝置。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筑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編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建筑工程設計文件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編制綠色建筑設計專篇。
第十七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節能評估審查意見、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要點,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施工中應當采取降低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等措施。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監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綠色建筑工程質量承擔責任;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新建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機構對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將測評結果向社會公示。能源利用效率測評結果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驗收。
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綠色建筑等級及技術措施、節能設施的保修期限及保護要求等內容,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三章運營與改造
第二十三條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節材、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和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分類收集生活廢棄物,規范設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實施建筑能耗動態監測和信息共享。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接入監測平臺,并保證運行正常。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效公示制度。未安裝用能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既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以及供電、供氣、供水、供熱等能源供應單位,應當每年將建筑能耗數據報所在地縣級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對超限額的公共建筑實施建筑能耗超限額加價制度和差別價格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縣級以上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建筑能耗限額執行情況進行節能監察。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推動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舊城區和棚戶區改造、城市環境景觀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應當同步實施綠色改造。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綠色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納入政府改造計劃的,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筑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使用財政資金進行綠色改造的項目,項目實施前應當進行建筑節能量核定;項目完工后,應當進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
第四章技術與應用
第二十八條綠色建筑應當推廣應用自然通風、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熱利用和太陽能、地熱能、空氣能利用等先進適用技術。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熱)和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一體化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三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建設單位應當使用取得標識的綠色建材,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選用節水器具,場地排水管網建設應當采用雨污分流技術。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鼓勵新建建筑安裝雨水收集裝置。建筑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優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第三十一條新建建筑應當推進土地節約利用,按照開發利用規劃和相關標準開發地下空間。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材發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高綠色建材在建筑中的應用比例。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支持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建設,推廣裝配式建筑體系,提高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集成水平。
縣級以上政府依據綠色建筑規劃確定一定比例的建筑應用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政府投資的其他公共建筑優先應用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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