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上訴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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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上訴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一審原告)劉X(系xxXX鋼管租賃站業主),男,住xx省隆昌縣。
答辯請求:
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上訴費由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因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公司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現答辯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一: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從未在《租賃合同》上加蓋印章。
答辯人認為,首先,盡管上訴人否認該枚項目部印章的真實性,并提出鑒定申請,但因上訴人隱瞞案件真實情況并拒不提供印章印模導致的鑒定不能,其妄圖否認涉案項目印章以逃避債務之目的昭然若揭,同時,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亦未作出該枚項目部印章為“虛假”的鑒定結論。其次,上訴人不僅持有“重慶公司螺螄灣國際商貿城三期工程項目經理部”印章,于xxx年3月22日與答辯人簽訂《租賃合同》;同時,還于xxx年9月1日,以該枚項目部印章由“覃X、文XX”為合同簽訂代表,與田XX等其他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因此,足以證實上訴人持有包括“重慶公司螺螄灣國際商貿城三期工程項目經理部”在內等多枚項目部印章的客觀事實。再次,盡管曹XX在一審出庭作證時陳述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沒有上訴人印章,項目部印章系答辯人自己事后加蓋上去的,但同時又稱其持有的應當加蓋有上訴人項目部印章的《租賃合同》已丟失,不能提供給法庭。但曹XX作為一個有豐富生活經驗和建筑從業資歷的人,無論其系以上訴人的代表身份,還是以其個人身份簽約,均不可能將如此重要文件丟失,其證言明顯與常理不符,系基于其與上訴人業務關聯而受上訴人經濟利益上的牽制,在歪曲客觀事實,意圖使上訴人逃避債務。
上訴人上訴理由二:
上訴人認為,曹XX不能代表上訴人
答辯人認為,曹XX系上訴人的材料員,其在《租賃合同》“乙方代表”處簽字,上訴人在《租賃合同》“承租方(乙方)”處加蓋項目部印章的行為,即是上訴人對曹XX代表上訴人簽訂合同的認可與授權。
上訴人上訴理由三:
上訴人認為,單方制作的《收發貨清單》不能證明責任主體。
答辯人認為,首先,曹XX認可《收發貨清單》的真實性,其次,曹XX作為上訴人在《租賃合同》中的簽約代表,曹XX當然有權代表上訴人與答辯人共同確認收發貨數量。再次,如若上訴人所稱曹XX才是合同相對人,又何故要在《收發貨清單》中載明租用單位為上訴人公司的名稱?
上訴人上訴理由四: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并非新螺螄灣三期工程的總承包方。
答辯人認為,首先,《租賃合同》上載明的承租方為“重慶公司螺螄灣三期工程”,加蓋的印章為“重慶公司螺螄灣國際商貿城三期工程項目經理部”,其次,《收發貨清單》載明“租用單位重慶XX螺螄灣三期工程”。再次,《租金、材料結算清單》載明“重慶公司螺螄灣國際商貿城三期工程”。因此,以上證據充分證實上訴人系螺螄灣國際商貿城三期工程項目的承建方。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上訴人上訴理由五:
上訴人認為,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不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作為項目工程的承建方,設立有xx螺螄灣國際商貿城項目部,并持有“重慶公司螺螄灣國際商貿城三期工程項目經理部”印章,其為項目工程建設的需要,授權其材料員曹XX為簽約代表與答辯人簽訂《租賃合同》后,實際租用答辯人的租賃物資使用于合同約定的工程地點。曹XX是有權代理上訴人與答辯人簽訂《租賃合同》,而非無權代理。只因上訴人極力否認“重慶公司螺螄灣國際商貿城三期工程項目經理部”印章的`真實性,拒不提交該枚印章供法庭核實,一審法院才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本質為無權代理,筆者注)的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承租方的法律責任。
上訴人上訴理由六:
上訴人認為,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合同法》基本原則。上訴人不是本案合同關系的主體,也從未有與被上訴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辯人認為,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均證實上訴人將項目工程內部承包給他人,曹XX作為上訴人的材料員,以上訴人的名義與答辯人簽訂《租賃合同》,即便上訴人否認項目部印章的真實性,但縱觀《租賃合同》載明的租賃物的使用地點、上訴人重慶公司名稱、項目部印章的加蓋行為及曹XX的身份情況等相關事實具有足夠的表象使答辯人認定涉案租賃物在上訴人所承建的項目工程上使用,上訴人系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因此,根據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答辯人作為善意無過失的相對方,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賃合同》載明的合同簽約代表有權代理上訴人簽訂并履行租賃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上訴人作為《租賃合同》的承租方,依法應當承擔租賃合同關系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劉X)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一、民事答辯狀說明: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復和辯駁的一種書狀。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提出答辯狀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不是訴訟義務;但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逾期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后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二)正文
1答辯的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訴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持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二、民事答辯狀格式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填寫說明】
1.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就適用
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2.提出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
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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