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
為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
(2011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等二十三項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研究開發與創造成果、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創新型人才建設及創新環境優化等自主創新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自主創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獨特核心技術而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運用機制創新、管理創新、金融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品牌創新等手段,向市場推出新產品、新工藝、新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促進自主創新應當堅持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以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為支撐,產學研相結合,政府引導,社會參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自主創新促進工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自主創新戰略研究,確定自主創新的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發揮自主創新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主創新促進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統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自主創新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自主創新規劃,并根據自主創新規劃制定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并制定相關的產業、技術等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鼓勵企業增加技術研究開發費用投入,保障自主創新經費持續穩定增長,使其與自主創新活動相適應。
第二章 研究開發與創造成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活動,創造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自主創新成果。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省級自然科學基金,以及與國家相關部門聯合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應當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提高原始創新能力,創造原創性成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技術合作、技術外包、專利許可或者建立戰略聯盟等方式,對各種現有技術進行集成創新,促進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條件的完善,形成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或者新興產業。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編制鼓勵引進先進技術、裝備的指南,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引進先進技術、裝備,并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限制引進國內已具備研究開發能力的關鍵技術、裝備,禁止引進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技術、裝備。
第十條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編制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明確消化吸收再創新的計劃、目標、進度,并經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聯合有關部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
經批準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編制的方案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
通過消化吸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獨特核心技術、形成自主創新能力,應當作為對引進重大技術、裝備進行評估和驗收時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級有關自主創新財政性資金,堅持統籌使用,分項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自主創新項目,應當堅持宏觀引導、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重點支持原始創新和開展重大產業關鍵共性技術、裝備和標準的研究,提高原始創新和核心技術突破能力;確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自主創新項目的項目承擔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有關自主創新財政性資金的績效評價制度,提高有關自主創新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當依法履行共享使用義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自主創新活動提供共享服務。
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的激勵機制,鼓勵以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所在單位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
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展自主創新活動。
第十三條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共享服務承諾,明確共享時間、范圍、方式等內容。
本省已有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服務能夠滿足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主管部門不再批準利用財政性資金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信息查詢、服務推介等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名稱型號、應用范圍、服務內容等基本信息提交給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
鼓勵管理單位將以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基本信息提交給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
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應當自收到基本信息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社會公布。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的,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運行費,并可以根據人力成本收取服務費,服務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由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政策、規劃、資金、人才、場所等方面支持在產業集群區域和具有產業優勢的領域建立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科學技術基礎條件平臺等公共創新平臺,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信息咨詢、技術交易轉讓等創新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建設的公共創新平臺為企業、事業單位的自主創新活動提供服務的情況,應當作為考核其運行績效的重要內容,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大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十六條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產學研創新聯盟或者產學研結合基地,引導人才、資金、技術、信息等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推進產學研合作。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培育和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實行市場化運作、從事關鍵共性技術研發與創新成果轉化的新型研發機構,并通過委托研發項目、科學儀器設備購置費用補助、運行維護費用補助等形式,對其在一定期限內給予扶持。
新型研發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融資等方面享受與國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同等待遇。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等方面的銜接與協調,推動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有效集成、資源共享和交流協作。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參與承擔國防科學技術計劃任務,鼓勵軍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承擔民用科學技術項目。
第十九條鼓勵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聯合開展科學技術攻關、共建科學技術創新平臺等自主創新合作,推進創新要素的流動、組合、集成和共享。
第二十條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人員依法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合作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出入境管理、注冊登記、信息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境外的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組織,可以依法在本省獨立興辦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一條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開展戰略規劃、政策法規、項目論證等方面的軟科學研究和社會科學研究,促進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的交叉融合,為科學決策提供理論與方法。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企業、事業單位的商業模式創新活動,制定激勵扶持政策,引導企業、事業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術設備融資租賃、電子商務等商業模式提升商業運營能力。
支持互聯網創新要素、創新體系和創新理念與產業發展的對接應用,推動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培育新興業態和產業新增長點。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利用互聯網或者新技術,優化內部流程和整合外部資源,開發使用信息管理技術,開展產業鏈融合重組,推進運營模式創新。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主品牌與區域品牌的培育和保護工作,重點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優勢傳統產業、現代農業等產業領域的企業品牌建設。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促進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加強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
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對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自主創新項目涉及的知識產權狀況、知識產權風險等進行評議。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扶持政策,有條件的設立技術標準專項資金,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主導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推動自主創新成果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在自主創新活動中實行科研攻關與技術標準研究同步,自主創新成果轉化與技術標準制定同步,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與技術標準實施同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118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