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公積金新政6月11日施行
經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對溫州住房公積金若干業務政策規定作出調整,自2016年6月11日起施行。下面先隨小編了解下情況吧。
溫州公積金新政6月11日施行
昨天,記者從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經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現對溫州住房公積金若干業務政策規定作出調整,自2016年6月11日起施行。此次新政主要涉及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并完善住房公積金貸后管理等。
調高計算貸款額度的倍數。以繳存余額倍數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時,繳存余額倍數結合各縣(市、區)實際情況,統一調高為12倍:市區、樂清、瑞安從原11倍調整為12倍,永嘉、洞頭、文成、平陽、泰順、蒼南從原10倍調整為12倍。
繳存職工購買家庭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積標準區分執行,其中,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對擁有1套自住住房,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齡超過30年以上或木結構、磚木結構房屋的仍按原規定,即貸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規定執行。
調整貸款職工家庭住房套數認定辦法。對于繳存職工家庭已擁有1套自住住房,為改善居住條件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對已擁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審查“須低于全市或當地(縣、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限制規定。對職工家庭擁有住房套數的認定,取消審查“借款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報告》中記載的溫州市行政區域內在貸住房消費貸款記錄”的規定。在異地貸款業務中“異地(本市行政區域外)繳溫州貸”業務,申請人家庭擁有住房套數僅審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貸款地家庭住房套數情況,不再審查繳存地住房套數情況。
簡化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取消“職工所在單位應對職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在提取申請表中簽署同意提取的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的規定。繳存單位職工申請委托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申請(委托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簽約業務目前暫停簽約),取消“職工所在單位審核《溫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公章。”的規定。職工申請償還商業銀行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已提供“商業銀行的住房消費借款(抵押)合同、提前還款憑證或貸款本息償還明細,以及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再次申請時無需再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證明材料。
另外,繳存職工通過造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一經發現,經查實的',根據相關規定處理后,可將失信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稖刂菔凶》抗e金提取實施辦法》及溫州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中“直系親屬”的范圍明確為提取申請人本人的父母和子女。以預購商品房作為抵押物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貸后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辦理預購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他項權證的,暫停核準職工及其配偶的提取申請和已簽約的委托按月提取內轉還貸業務,待預購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他項權證辦理完畢后恢復。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
我市住房公積金若干業務政策規定的公告
溫公積金〔2016〕40號
為貫徹落實省、市有關房地產調控政策,合理引導住房消費,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管理,用足用好住房公積金,經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現對我市住房公積金若干業務政策規定作出調整,自2016年6月11日起施行。現公告如下:
一、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政策規定
(一)調高計算貸款額度的倍數
以繳存余額倍數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時,繳存余額倍數結合各縣(市、區)實際情況,統一調高為12倍:市區、樂清、瑞安從原11倍調整為12倍,永嘉、洞頭、文成、平陽、泰順、蒼南從原10倍調整為12倍。
(二)調并貸款首付款比例的規定
繳存職工購買家庭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積標準區分執行,調整合并規定如下:
1、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對擁有1套自住住房,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齡超過30年以上或木結構、磚木結構房屋的仍按原規定,即貸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規定執行。
(三)調整貸款職工家庭住房套數認定辦法
1、繳存職工家庭已擁有1套自住住房,為改善居住條件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對已擁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審查“須低于全市或當地(縣、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限制規定。
2、職工家庭擁有住房套數的認定,取消審查“借款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報告》中記載的溫州市行政區域內在貸住房消費貸款記錄”的規定。
3、異地貸款業務中“異地(本市行政區域外)繳溫州貸”業務,申請人家庭擁有住房套數僅審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貸款地家庭住房套數情況,不再審查繳存地住房套數情況。
二、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政策規定
(一)簡化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1、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取消“職工所在單位應對職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在提取申請表中簽署同意提取的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的規定。
2、繳存單位職工申請委托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申請(委托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簽約業務目前暫停簽約),取消“職工所在單位審核《溫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按月提取內轉還貸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公章。”的規定。
3、職工申請償還商業銀行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已提供“商業銀行的住房消費借款(抵押)合同、提前還款憑證或貸款本息償還明細,以及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再次申請時無需再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證明材料。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信用管理
繳存職工通過造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一經發現,經查實的,根據相關規定處理后,可將失信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三)明確住房公積金直系親屬范圍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辦法》及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中“直系親屬”的范圍明確為提取申請人本人的父母和子女。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貸后管理規定
以預購商品房作為抵押物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貸后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辦理預購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他項權證的,暫停核準職工及其配偶的提取申請和已簽約的委托按月提取內轉還貸業務,待預購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他項權證辦理完畢后恢復。
特此公告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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