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為加強深圳市地下管線管理,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線正常運行,制定了《深圳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深圳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下管線管理,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線正常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和信息檔案管理等活動,但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范圍內自用的生產、生活管線以及海域范圍內的地下管線除外。
法律、法規、規章對燃氣、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面以下的給水、排水、熱力、電力、通信(含交通信號、公共監控)、燃氣、石油及其他物料輸送等管線、管溝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測繪、驗收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建設工程實體。
本辦法所稱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橋梁、隧道和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質量的原則。
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管線使用地下空間的,逐步實行有償使用。
從事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維護及信息檔案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相關保密法規、規章的要求。
第五條 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用地管理、測繪管理以及綜合協調工作,會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的信息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由其頒發施工許可的與道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協調配合道路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地下管線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工作。
水務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給水、排水等與水務主體工程同步建設或者單獨建設的水務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負責給水、排水地下管線等水務設施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
住房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他市政地下管線工程建設。
第六條 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相應行業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等工作的行業監管。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的檔案管理,協同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信息管理。
市、區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地下管線事故引起的相關應急搶險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對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負責調查了解施工范圍內地下管線現狀情況,在覆土前完成測繪工作,組織竣工驗收,并及時向規劃國土部門備案竣工測繪成果、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設計變更和竣工測繪的監理記錄。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與地下管線工程有關的義務。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含受委托管理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單位,下同)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年度維護計劃,定期開展日常巡查并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線安全隱患,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和完好、正位并符合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避免發生地面坍塌、管道爆裂等事故。
地下管線測繪機構應當具備法定的管線測繪資質,對測繪成果的質量負責。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提升地下管線質量標準,延長地下管線使用年限,提高地下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和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治理地下管線引起的地面坍塌、爆炸等事故。
鼓勵采用共同溝方式敷設地下管線,規范引導非開挖技術在地下管線工程中的應用。
鼓勵采用各類先進技術進行地下管線的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盜竊、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有權對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依法維護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相應地下管線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情況依法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到現場制止危害地下管線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法采取措施排除妨害。
對不依法維護位于道路路面的井蓋、溝蓋等地下管線附屬設施的投訴和舉報,由交通運輸部門統一調查處理。
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 地下管線規劃包括:
(一)城市總體規劃、法定圖則、詳細藍圖等各層次城市規劃中的地下管線配套規劃;
(二)市政專項規劃中的地下管線規劃;
(三)道路詳細規劃中的地下管線規劃;
(四)單獨編制的地下管線專項規劃。
地下管線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與各層次城市規劃相協調,對與規劃深度相對應的各類地下管線作出綜合安排,統籌安排地下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法定圖則、詳細藍圖等各層次城市規劃中的地下管線配套規劃由規劃國土部門組織編制;其他地下管線規劃由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部門組織編制。
規劃國土部門或者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規劃時,應當征求相應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地下管線規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規定,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按照規定須經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取得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建設的批準文件。
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一并辦理規劃報建手續。
第十三條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受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征詢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但建設單位已經取得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建設的批準文件的除外。
相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征詢意見函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反饋規劃國土部門。
涉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下管線工程,規劃國土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具體使用空間坐標、使用年限、產權歸屬等事項。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到規劃國土部門通過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施工范圍及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可以向相應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申請協助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接到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查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五條 在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管線信息數據暫未覆蓋的區域,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之前,通過規劃國土部門網站、報刊或者電視等媒體發布公告,提請施工范圍及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在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規劃國土部門備案管線信息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檔案資料。
公告截止日期后,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探測,查明地下管線現狀情況,并將探測結果及時報送規劃國土部門備案,探測費用由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對于探測發現的管線,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放線,并制作放線報告。
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一并進行放線。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測繪機構,并提前告知其施工計劃。測繪費用由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測繪機構應當根據委托合同和施工計劃跟蹤地下管線建設進度。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及時組織隱蔽工程驗收,實施地下管線竣工測繪。分段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繪工作應當相應分段完成。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測繪機構應當對測繪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不得為未實施竣工測繪的地下管線工程簽字同意覆土。
非開挖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探測,嚴格實施地下管線施工前的預探測和施工完成后的復測,確保管線坐標等信息的準確。
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國土部門提交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以及廢棄的地下管線資料等綜合信息數據(以下簡稱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辦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數據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規劃驗收。未經規劃驗收或者規劃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分段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分段規劃驗收。與道路、水務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并辦理規劃驗收。
驗收合格的,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國土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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