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環境,制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包括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是關系民生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維護公共環境和節約資源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和屬地負責,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處理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四條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設施規劃布局,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第五條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檢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村工作、商務、衛生、工商、園林綠化、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相互協調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規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并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作業標準以及相關規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服務。
本市制定鼓勵政策,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及循環利用等領域。
第八條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強收費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本市堅持高標準建設、高水平運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采用先進技術,因地制宜,綜合運用焚燒、生化處理、衛生填埋等方法處理生活垃圾,逐步減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科技水平。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再利用產品、再生產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
第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對公眾開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傳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處理的知識,納入中小學校課程。
第十一條 本市對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涉及設施規劃布局和用地的,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處理體系,確定設施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組織編制本區、縣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區、縣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確本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理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設施的布局和處理工藝、能力。
第十四條 編制涉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五條 本市有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當統籌安排重點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的統籌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與運行。
第十六條 按照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市容、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管理技術標準,根據設施的工藝和規模,對設施周邊地區實施規劃控制。
第十七條 本市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及周邊環境保護建設,給予資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與保障。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生活垃圾處理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核準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時,應當就項目處理工藝、規模、服務范圍等內容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意見。
第十九條 建設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分析、預測和評估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提出環境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向社會公示。
建設單位在報批環境影響文件前,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報送環境影響文件時,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防遺撒等污染防控措施;現有設施達不到標準要求的,應當制定治理計劃,限期進行改造,達到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中的有關內容,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并在對公共建筑項目進行行政許可審查時,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填埋場停止使用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定實施封場工程,并做好封場后的維護管理工作。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955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