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了嘉興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嘉興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供銷社)是立足城鄉流通的以集體所有制為主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是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載體和依托,是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供銷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適應城鄉一體化需要、適應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需要的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綜合服務,推動成員社經營創新、組織創新、服務創新。切實加強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建設,引導和組織農民進入市場,發展農村現代流通,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成為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的橋梁和紐帶,成為政府農村工作體系和服務的主要組成部門,成為推動農村合作事業發展的帶動力量,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生力軍。
第四條 供銷社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五條 供銷社實行開放辦社,接納其他承認供銷社章程、自愿加入的社會經濟組織作為成員社。
第六條 供銷社的成員團體、企事業單位各自行使獨立的財產所有權,以其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私分、侵占其財產。
第七條 嘉興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市供銷社)是嘉興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全市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是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者、參與者與服務者,對成員社負有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的職責。
第八條 市供銷社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社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依法享有重大決策、資產收益和處置以及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九條 市供銷社參加浙江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其成員社,接受其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使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制定的標識。
第十條 市供銷社社址設在嘉興。
市供銷社的英文全稱是Jiaxing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十一條 市供銷社的職能和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并組織實施供銷合作經濟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市供銷社的改革與發展;
(二)參與組織發展各類涉農行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聯合社(聯合會)、綜合服務社和消費、金融、文化等領域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密切同農民的聯系;
(三)指導各級供銷社和社有企業參與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積極推進農資流通服務網絡、農村日用消費品經營網絡建設,大力發展農產品現代流通業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改善農村流通環境,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綜合開發等工作;
(四)構建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開展資金互助、農信擔保、小額貸款、融資租賃等支農服務;
(五)受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參與市級化肥市場調控,承擔重要農業生產資料、防汛、救災物資等商品的儲備;
(六)指導供銷社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協調成員社之間的關系,促進合作社的聯合與合作,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社的意見與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管理、監督和運營社有資產,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落實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與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管理者的積極性完善,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建立和完善上級社對下級社工作考核制度;
(九)代表本區域供銷社參加上級社的活動,組織開展與國內外合作組織之間的交流活動,接受捐贈、資助;
(十)加強與大專院校聯系,組織開展對社員和職工的教育培訓,為成員社提供信息服務,指導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設;
(十一)對有關行業、學科或業務范圍內的協會等社會團體履行業務主管和行業主管單位的職責;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成員社
第十二條 市供銷社實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三條 凡承認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項義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縣(市、區)供銷社、基層供銷合作社、行業協會(聯合會)、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聯合社、農村綜合服務社等其它經濟組織,均可申請加入市供銷社,經市供銷社理事會批準,成為成員社。
第十四條 成員社的權利:
(一)選舉或推薦出席全市供銷社代表大會的代表;
(二)享受市供銷社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享受支持供銷社的各類政策;
(四)參加市供銷社組織的國(境)內外合作交流活動;
(五)要求市供銷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六)以市供銷社的成員社名義開展活動;
(七)申請使用市供銷社的合作資金;
(八)對市供銷社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十五條 成員社的義務:
(一)承認并遵守市供銷社章程;
(二)執行市供銷社決議;
(三)按規定向市供銷社交納合作資金;
(四)維護市供銷社及其成員社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市供銷社委托的任務;
(六)向市供銷社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七)接受市供銷社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八)規范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成員社退社應書面報市供銷社,經市供銷社理事會批準后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六條 成員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供銷社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成員社資格:
(一)成員社自動解體或解散的;
(二)自動放棄成員社資格的;
(三)違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銷社與其他成員社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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