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監管細則落地:行業將迎來三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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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發布,P2P行業迎來首部業務規范指導細則。
雖然《辦法》中的某些規定,包括借款上限、備案登記、ICP經營許可證、銀行資金存管等,讓眾多投資人和業內人士吐槽不已,但除此之外,相比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見稿,細則也有根據市場需求和實際情況,在另外一些細節上做了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改動,比如:
1、平臺名稱不再要求需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也就是說企業不用工商更名了,只需要在經營范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降低了操作難度和成本。
2、放寬自動投標限制。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曾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并確認”。這條規定一直被解讀為,P2P平臺的自動投標工具不被認可,因為完成投資行為的主體并不是用戶本人。
而在《辦法》中是這樣規定的,“未經出借人授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這意味著監管層放寬了對自動投標的限制,投資人不必再定時定點苦逼地手動排隊搶散標,從而大大節約了用戶的時間和精力,恢復了理財便利性。
3、債權轉讓被禁止項的規定更明晰
今年4月份,有關部門開啟了對互聯網金融的專項整治工作,明確了P2P平臺的業務紅線,包括“未經批準均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轉讓、股權轉讓、股市配資等業務”。其中,債權轉讓被禁引起了投資人對“靈活性”的擔憂。盡管有專家表示,普通模式的債權轉讓并不包括在內,但模糊不清的字句還是難以讓人放心。
但《辦法》以更加明晰的表達界定了債轉紅線,“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這樣一來,投資人心中的石頭就可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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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銀監會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這意味著,缺監管、缺規則、缺門檻的`網貸行業終于迎來了首份行業監管細則。
監管規則的遲到,已經讓社會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有關統計顯示,截至今年7月份,全國P2P公司仍在正常運轉的有2767家,而在過去一年多的時間里,陸續垮掉的P2P公司數量達到了2236家。包括e租寶等“知名”平臺在內,這些倒臺的P2P公司吸納、揮霍了大量的社會財富,從財富分配的角度看,其負面影響如去年的股市震蕩,所造成的無疑是一次惡性的財富再分配。
監管細則在當下出臺,將會加速P2P行業的洗牌。實際上,即使沒有監管規則的出臺,未來還是會有大量的P2P公司陸續倒下,一方面,行業競爭還會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像e租寶這種以P2P之名行違法之實的平臺也有自己的生命周期,自生自滅是其宿命。監管細則存在的意義,在于將那些游離在灰色地帶的P2P公司盡快從市場中清理出去,凈化混亂、污濁的市場環境。
此次公布的監管細則,主要在P2P監管面臨的基本問題上進行了理清和界定,通過奠定制度框架,扎牢監管根基,如此,細化的、更為具體而富有實效的監管規定才有可能在未來出臺。去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聯合印發《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被業內稱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頂層制度設計,而此次的監管細則有重申《指導意見》的內容,比如對P2P信息中介性質的基本定位;也有重要的補充和延伸,比如進一步明確了銀監會和地方政府的金融辦、金融局在監管中的具體職責。
在P2P平臺具體行為的監管上,監管細則在禁止行為、剛性要求方面的嚴苛程度可能超過了業內預期,正因為此,P2P行業內的洗牌進程將會大大加速。這方面,對目前P2P行業格局可能造成較大沖擊的主要有兩點。首先是在資金存管方面的剛性要求。《辦法》要求平臺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其他形式的第三方存款均不合要求,而目前,銀行在P2P資金存管方面的門檻較高,很多P2P平臺都可能被拒之門外。比如,民生銀行的資金存管要求平臺實繳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等。由銀行這個單一主體進行資金存款有利于行業的規范度,畢竟銀行對于網貸的謹慎本身就會起到與監管類似的作用,但毫無疑問,這對一些小平臺不利,是以犧牲一定的行業活力為代價的。
受關注程度僅次于資金存款要求、爭議也較大的,是對借款上限的設置。監管細則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對企業法人也有相應的限制。這一規定的出發點是落實網貸的小額化,利于風控,但從整體上制約了市場規模,對個別平臺的影響可能更為嚴重。受此影響,在P2P監管細則18個月的整改期限過后,一部分經營狀況不佳、競爭力不強的平臺將會被淘汰出局。
P2P行業亟須回歸本質。實際上,大量所謂的P2P公司游離于本質之外,在灰色地帶尋找生存空間,是目前P2P行業仍沒有走出陣痛期的重要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講,監管細則的落地,一輪大洗牌的加速到來,會使一些P2P公司知難而退,這對于P2P回歸本質、走出陣痛期是有幫助的,當然,美中不足之處在于,這可能是以犧牲一定的市場活力甚至公平為代價的。而著眼于更為長遠的未來,無論是P2P行業還是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其根本的出路不僅在于監管細則的不斷完善,更在于征信體系的完善和社會信用文化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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