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格式模板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路xxx號。
負責人x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因原告廖某訴答辯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做如下答辯:
1、受害人彭某于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系贛XX貨車乘坐人員即車上人員,市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此已作認定。故,受害人彭某的人身損失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40000元限額范圍內予以理賠,原告主張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理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雙方保險合同約定,應予駁回。
2、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是個連續(xù)的過程,事故車輛因受害人王某操作不當翻車是先行行為,受害人王某和彭某被甩出駕駛室當場死亡是先行行為的后續(xù)表現,因此,應以先行行為發(fā)生瞬間受害人是否在車外作為判斷其應否屬于“第三者”的標準,受害人王某操作和控制車輛,本案事故車輛翻車瞬間,王某和彭某仍是車上人員,因而不屬于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中的“第三者”
依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名下“第三者”,不包括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因此,當事故受害人屬于保險車輛本車車上人員時,保險人可依約拒賠。誠然,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名下所謂的“第三者”、“車上人員”,均是基于特定時空條件下即時界定的臨時性身份,該身份性質可隨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換。故判斷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的身份性質究系“車上人員”或是“第三者”,應當以事件發(fā)生的瞬間為時間節(jié)點,以其與本車的位置關系為考量點作出界定。因為,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發(fā)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該交通事故概念表明,僅事件本身(碰撞、側翻等)不構成交通事故,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兩者連續(xù)統一的結合才構成交通事故。其中,事件為交通事故的起點,損害為事件的延續(xù),事件和損害的統一構成交通事故。因此,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的時間節(jié)點應為事件發(fā)生的瞬間,而非損害瞬間。本案中,王某在駕車途中,因操作不當與道路右側的松山一橋橋梁護欄相撞后,車輛側翻造成車上兩人被甩出駕駛室當場死亡系事實。在本起事故中,因王某和彭某在車輛碰撞護欄及翻車事件發(fā)生的瞬間及之前,仍在保險車輛本車車體內,未離開本車,應為本車車上人員。雖然其在翻車過程中被甩出脫離本車死亡系事實,損害發(fā)生在本車外可能性較大,但原告不能僅據此主張彭某不屬保險車輛本車車上人員。因為這不符合交通事故的定義內涵和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三條對車上人員的界定。
3、交強險賠償的對象排除了本車駕駛員及車上其他人員,賠償對象的界定應以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是“車上人員”還是“第三人”,且車輛與道路橋梁護欄發(fā)生相撞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側翻以及本車人員死亡屬于一次交通事故,而不是本車人員被甩出車外后,又發(fā)生第二次交通事故導致本車人員死亡,因此,應當認定在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時,本車人員不管是否被甩出車外,均屬于被保險機動車的“車上人員”。《交強險條例》僅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并未規(guī)定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車上人員”可以轉換為“第三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彭某是贛XX貨車車上人員,原告要求答辯人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指出:對于車上司乘人員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先摔出車外,后被車碾壓致死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車上人員”與“車外人員”的區(qū)別是比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擊等原因導致車外人員脫離本車的,不存在“轉化”為第三人的問題,上述人員仍屬于“車上人員”,不應由交強險予以賠償。具體到本案,雖然受害人彭某因交通事故的撞擊、翻車等原因導致脫離本車甩出車外,但其仍屬于“車上人員”,應由車上人員責任險賠付,不能由第三者責任險理賠。
5、根據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第五條第(二)項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據此,商業(yè)保險合同也已明確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列為第三者的除外范圍。受害人彭某作為駕駛人王某的家庭成員,同樣不屬于“第三者”理賠對象。
6、本案案由為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廖某并無任何證據證明其為被保險人身份,答辯人與死者王某并無直接保險合同關系,故原告廖某作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懇請貴院依法予以駁回。
7、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假設原告廖某作為被保險人的主體身份成立,但其依法并無需對死者彭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并不存在。另外依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規(guī)定,原告廖某也未提供任何證據其作為被保險人已向第三者進行了賠償,故其作為被保險人身份亦無權向保險公司主張責任保險金。事實上,原告廖某是作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身份,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訴登記車主及肇事車輛承保公司的案由應依法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非保險合同糾紛,否則根據上述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原告的訴訟請求無論如何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當然,若本案案由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則寧都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故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明確規(guī)定:“當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如本車人員脫離了被保險車輛,不能視其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不應將其作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賠償范圍的理賠對象。”本案受害人彭某作為本車人員及駕駛人的家庭成員,均不屬于“第三者”范圍。原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責任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于法無據,應予駁回。受害人彭某作為車上人員,其人身損失可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40000元限額范圍內予以理賠。據此,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xxx律師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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