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了《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農業植物新品種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煙草、桑樹、茶樹、果樹(干果除外)、觀賞植物(木本除外)、草類、綠肥、草本藥材、食用菌、藻類和橡膠樹等植物的新品種。
第三條 依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農業部為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的審批機關,依照《條例》規定授予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品種保護辦公室),承擔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審查等事務,負責植物新品種測試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 對危害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
第二章 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
第五條 《條例》所稱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種植材料或植物體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六條 申請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統稱為品種權申請人;獲得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統稱為品種權人。
第七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職務育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育種;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育種;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3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育種。
《條例》第七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試驗場地以及單位所有的尚未允許公開的育種材料和技術資料等。
第八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完成新品種育種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育種者)。
第九條 完成新品種培育的人員(以下簡稱培育人)是指對新品種培育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僅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視為培育人。
第十條 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被授予一項品種權。
一個植物新品種由兩個以上申請人分別于同一日內提出品種權申請的,由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權的歸屬;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品種保護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該新品種育種的人。逾期未提供證據的,視為撤回申請;所提供證據不足以作為判定依據的,品種保護辦公室駁回申請。
第十一條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向農業部申請審批。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向農業部登記,由農業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部可以作出實施品種權的強制許可決定:
(一)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品種權人無正當理由自己不實施,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
(三)對重要農作物品種,品種權人雖已實施,但明顯不能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
申請強制許可的,應當向農業部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農業部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需要組織專家調查論證的,調查論證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同意強制許可請求的,由農業部通知品種權人和強制許可請求人,并予以公告;不同意強制許可請求的,通知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依照《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農業部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并附具未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農業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三章 授予品種權的條件
第十四條 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列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屬或者種,從名錄公布之日起1年內提出的品種權申請,凡經過育種者許可,申請日前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的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符合《條例》規定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及命名要求的,農業部可以授予品種權。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銷售:
(一)以買賣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移他人;
(二)以易貨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移他人;
(三)以入股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移他人;
(四)以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簽訂生產協議;
(五)以其他方式銷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育種者許可銷售:
(一)育種者自己銷售;
(二)育種者內部機構銷售;
(三)育種者的全資或者參股企業銷售;
(四)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條例》第十五條所稱“已知的植物品種”,包括品種權申請初審合格公告、通過品種審定或者已推廣應用的品種。
第十七條 《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稱“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是指至少包括用于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的性狀或者授權時進行品種描述的性狀。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字組成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或者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三)以國家名稱命名的;
(四)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命名的;
(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際國內知名組織及標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七)屬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屬或者種的已知名稱的;
(八)夸大宣傳的。
已通過品種審定的品種,或獲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生產應用)》的轉基因植物品種,如品種名稱符合植物新品種命名規定,申請品種權的品種名稱應當與品種審定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的品種名稱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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