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用航空條例(全文)
《江蘇省民用航空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7年1月18日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六十六條,下面是詳細內容。
江蘇省民用航空條例
(2017年1月1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用航空發展,加強民用航空管理,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發展規劃和民用機場的規劃建設,運輸機場的運營、管理、服務和安全環境保護,通用航空有關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民用航空的安全、標準、航空運輸、市場監管等行業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民用航空發展遵循以人為本、安全規范、統籌協調、適度超前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軍民融合、服務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省民用航空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民用航空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發展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民用航空發展政策、發展資源,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促進民用航空發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加強對民用航空發展的組織、協調和跨區域配合,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機場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全省民用航空的有關管理與服務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的有關管理與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商務、稅務、工商、安全生產監督、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航空的相關管理與服務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依法負責運輸機場地區的安全和運營管理;依照本條例的授權查處運輸機場地區有關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受機場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全國民用航空發展規劃、民用機場布局和建設規劃,編制全省民用航空發展規劃、運輸機場建設規劃和通用航空專項規劃等規劃,將其納入全省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全省通用機場布局規劃由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編制。
機場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需要,依據全省民用航空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民用航空發展規劃。
民用航空發展規劃、運輸機場建設規劃和通用航空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個人依法投資民用航空。
對在民用航空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 運輸機場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運輸機場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核準、備案和驗收手續。
運輸機場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循綠色建筑發展要求,節約集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第九條 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者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編制運輸機場總體規劃。
編制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全省運輸機場建設規劃,與城鄉規劃相銜接,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省發展改革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要駐場單位和運輸機場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運輸機場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根據運輸機場的運營和發展需要,對運輸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行規劃控制。
第十一條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運輸機場總體規劃,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銜接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運輸機場地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二條 運輸機場應當建設完善旅客服務、航空貨運集散、公共交通、油料供應以及航空器維修保障等配套基礎設施。
運輸機場地區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道路、防汛等基礎設施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建設;運輸機場地區外的供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防汛等配套基礎設施由運輸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籌建設,保證運輸機場地區內外基礎設施的銜接。
第三章 運輸機場管理與服務
第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運輸機場實施運營管理,提供相關運輸機場服務,建立相應的投訴受理制度,并接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監督。
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遵守運輸機場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標準,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與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協調,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在運輸機場運營服務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運輸機場正常有序運營。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制定機場服務規范,為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
第十五條 駕駛車輛進入運輸機場地區的,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管理,遵守運輸機場管理秩序,按照規定的路線、規則行駛或者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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