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淄博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
為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制定了《淄博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淄博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
2016年3月3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及時有效地搶救急、危、重傷病員,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120”急救醫院在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調度下,對急、危、重傷病員在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120”急救醫院,是指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
本條例所稱急、危、重傷病員,是指其癥狀、體征、疾病符合國家規定的急危重傷病標準,若不及時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傷病員。
第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應當遵循統一受理、統一指揮調度和快速救治的原則。
第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公益事業,是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納入本級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保障其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發展專項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具體負責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物價、通信、電力、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以及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面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和學校等單位的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宣傳,向公眾宣傳救死扶傷的精神,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
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教職員工和學生進行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開展急救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居民急救意識。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培養、聘用、待遇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醫務人員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穩定院前醫療急救隊伍。
第二章 急救網絡建設
第九條 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由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和“120”急救醫院組成。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建設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
第十一條 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指揮、調度和急救網絡的管理;
(二)負責緊急醫療救援應急物資、裝備的儲備;
(三)制定院前醫療救援方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四)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隨時受理呼救;
(五)保障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通訊系統及其設備的正常運行;
(六)負責院前醫療急救信息的登記、匯總、統計、保管和報告,并接受查詢申請;
(七)組織開展醫療急救專業培訓和社會培訓、醫療急救知識科普宣傳、急救醫學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八)負責監管和調配本市“120”急救車輛;
(九)參與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以及組織重大節日、慶典和大型會議、群眾性活動的醫療急救保障工作;
(十)應當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將其納入院前醫療急救網絡:
(一)設有急診科,并按照標準配備具有醫療急救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執業醫師、執業護士;
(二)備有規定數量的急救車輛,車內設備和急救藥品、器械符合相關配置標準;
(三)具有完善的醫療急救管理制度;
(四)具備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組織專家評審,確定“120”急救醫院,并向社會公布。
在醫療急救資源短缺區域,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指定鎮衛生院或者中心衛生院為“120”急救醫院,承擔院前急救任務,并向社會公布。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指定的“120”急救醫院院前急救能力建設,使其具備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能力和條件,并按照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發展專項規劃,完善醫療急救資源短缺區域“120”急救醫院布點,滿足當地院前醫療急救的需要。
第十四條 “120”急救醫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服從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的管理、指揮、調度,完成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二)建立專業化院前醫療急救隊伍,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三)做好院前醫療急救信息的登記、匯總、統計、保管和報告工作,并接受查詢申請;
(四)按照有關規定配備“120”急救車輛及其醫療急救藥品、器械、急救設備和醫務人員等,并對其進行日常管理;
(五)定期開展急救知識、技能的培訓及演練;
(六)采取措施,穩定院前醫療急救隊伍;
(七)定期向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報告本院的醫療救治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120”急救醫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持續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應當立即向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報告。
鼓勵“120”急救醫院開展急診與重癥監護一體化建設。
第十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包括醫師、護士、醫療救護員、急救車輛駕駛員等。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醫師、護士應當具備法定資格;
(二)醫療救護員應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通過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崗前培訓和考核;
(三)急救車輛駕駛員應當具有準駕車型兩年以上駕駛經歷,具備相應的急救知識和技能,熟悉服務區域交通路線,并通過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崗前培訓和考核。
醫療救護員可以從事的相關輔助醫療救護工作包括:
(一)對常見急癥進行現場初步處理;
(二)對傷病員進行通氣、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運、護送傷病員;
(四)現場心肺復蘇;
(五)在現場指導群眾自救、互救。
第十六條 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120”急救車輛應當配備醫師、護士、駕駛員。有條件的,可以配備醫療救護員等輔助人員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
“120”急救醫院應當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償擔架搬抬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在醫療服務場所、急救車輛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七條 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按照突發事件醫療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配備急救指揮車、應急保障車。
“120”急救車輛按照常住人口每四萬人至少一輛的標準配備。
“120”急救車輛應當專車專用,由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調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禁止使用“120”急救車輛從事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
鼓勵醫療機構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醫療轉運車輛、設備、人員,為院內病人的轉診、恢復期轉運等提供有償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120”急救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噴涂統一的急救標志,安裝、使用統一的警示燈具、警報器,安裝衛星定位、無線通訊、車載音視頻監控和急救信息傳輸等系統。
“120”急救車輛標志的圖案和位置以及“120”急救醫院的急救標志,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九條 “120”急救醫院應當定期對急救車輛及其醫療急救器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清潔和消毒,保持車況良好。“120”急救車輛使用年限超過八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四十萬公里的,應當及時更新。
“120”急救醫院應當設立“120”急救車輛專用通道和停車位,除“120”急救車輛以外禁止停車。
第二十條 本市探索建立陸、空立體化院前醫療急救網絡。
鼓勵有條件的“120”急救醫院,探索實施陸、空一體化救援。
第三章 急救服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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