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
為了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的發展,制定了《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6年《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歡迎大家閱讀。
《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的發展,規范院前醫療急救秩序,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及時有效搶救急、危、重傷病員,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活動。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傷病員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急救網絡醫院,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
納入統一管理的社會力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公益事業,是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將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保障其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
市、區、縣(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
第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應當遵循“統一受理、統一調度、統一指揮”和救急、就近、快速救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社保、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院前醫療急救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紅十字會及急救中心等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面向社區、農村、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開展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公益培訓,增強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宣傳,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宣傳救死扶傷的精神。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需求,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向院前急救醫療事業進行捐贈。
社會力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的,應當服從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管理。
鼓勵有資質的社會力量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培訓。
第二章 網絡建設
第八條 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為主體,由各級急救中心和急救網絡醫院共同組成的院前醫療急救網絡。
市急救中心負責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的統一組織、指揮、調度工作。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設急救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指揮、調度工作,并服從市急救中心的業務指導和指揮調度。
急救網絡醫院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布局、人口特點、醫院專科等情況指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急救中心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院前醫療急救呼救專用電話等方式接受呼救,收集、處理和貯存院前醫療急救信息;
(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本行政區域急救網絡醫院執行院前醫療急救;
(三)建立、健全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管理,完善統計報告等制度,保障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的正常運作;
(四)組織開展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培訓和急救醫學科研及其學術交流;
(五)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派,參與大型活動的院前醫療急救保障及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院前醫療急救的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條 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服從本級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完成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二)及時接收、救治急、危、重傷病員;
(三)做好院前醫療急救資料的登記、保管和上報工作,并逐步與居(村)民就診信息、電子健康檔案對接;
(四)遵守院前醫療急救的.救治、轉送等相關規定;
(五)對本院院前醫療急救行為進行管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院前醫療急救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一條 急救中心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具備下列承擔院前醫療急救的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具有醫療急救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執業醫師、執業護士;
(二)配有救護車,車內設備、急救藥品、醫療器械符合配置標準;
(三)具有完善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制度;
(四)國家和省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承擔院前急救任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機場、火車站、地鐵站、長途客運站(場)、體育場館、會展場館、風景旅游區、大型商場、賓館飯店、農貿市場、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單位,從事高危險性體育娛樂等活動的單位,建筑施工、礦山、交通運輸、大型企業,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群眾性救護組織,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專用電話號碼為“120”。急救中心應當根據人口規模,設置相應數量的“120”呼救線路,配備急救調度人員,及時接聽公眾的呼救電話。
第十四條 急救中心實行二十四小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務。
第十五條 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人員應當熟悉院前醫療急救知識和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具備專業的指揮調度能力。
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應當配備醫師、駕駛員等。有條件的可以配備護士和醫療救護員等輔助人員參與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
急救中心應當對指揮調度人員、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專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考核,并開展定期培訓,提高其急救專業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六條 醫療救護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事院前醫療急救。
醫療救護員可以從事的相關輔助醫療救護工作包括:
(一)對常見急癥進行現場初步處理;
(二)對傷病員進行通氣、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運、護送傷病員;
(四)現場心肺復蘇;
(五)在現場指導群眾自救、互救。
第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每五萬常住人口至少配置一輛救護車;邊遠山區應當增配救護車。市急救中心應當配置大型救護車和特種救護車。
急救中心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定期對急救車輛進行維護、保養、清潔、消毒和更新,保證急救車輛車況良好。
救護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定位系統、通訊設備和音視頻監控系統,配備警報器、標志燈具、急救設施,并噴涂統一的標志圖案。
納入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統一指揮調度的急救車輛應當專車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急救車輛。
第十八條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應當按照是否為急、危、重傷病員進行分類和信息登記,并根據具體情況迅速合理調配急救資源。
第十九條 急救中心應當在接收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鐘內發出調度指令,并對傷病員或者現場其他人員給予必要的急救指導。
急救中心的呼救電話錄音、電子派車記錄和救護車的音視頻監控資料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條 急救人員、救護車應當在接到調度指令后迅速出車,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操作規范對傷病員進行救治。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迅速出車作出具體規范。
需要送至醫療機構救治的,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根據情況,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結合傷病員或其親屬、監護人意愿的原則,將傷病員轉運至醫療機構及時救治。
第二十一條 救護車接到急、危、重傷病員后,急救中心應當根據情況及時發出指令到接診醫療機構。
接診醫療機構接到傷病員信息后,應當根據預先收到的病情相關信息,做好接收傷病員的各項搶救準備工作。
救護車到達后,接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首診負責制的要求立即接診收治,進入搶救通道并采取積極的措施進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推諉。
第二十二條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醫療機構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調度,實施院前醫療急救。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急救活動給予協助。
第二十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的出車、出診、搶救、治療等收費,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傷病員或者其親屬按照規定支付醫療急救費用。
醫療機構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二十四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規范和突發事件醫療應急預案,對急救中心和急救網絡醫院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院前醫療急救監督電話,接受社會舉報和投訴,并及時查處舉報、投訴事項。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453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