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獲通過
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能力和水平,及時、有效搶救急、危、重患者,制定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終于獲通過了,下面是詳細內容。
歷經四次審議,備受關注的《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務條例》昨天(22日)在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上,正式表決通過。表決稿最終刪除了救護車配備須配4人的“死”規定,根據實際需要,不設具體數額。
針對救護車上的人員配備情況,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介紹,在審議草案修改三稿時,有委員提出,關于救護車上應當配備4人的規定不夠靈活,急救人員的配備應當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隨時調整。
考慮到實踐中患者的急救需求確實存在多種情形,最終《條例》規定,每輛院前救護車應當配齊包括駕駛員、醫師、護士、擔架員等急救人員,具備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務的能力。
對于市紅十字會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性質,李小娟介紹,《條例》明確規定了本市紅十字會提供的服務如何定性,是否遵守統一規劃、統一的服務規范,并接受統一的監管問題。根據《紅十字會法》,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并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據此,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最終在《條例》中明確,999為市紅十字會履行“救護、救助、救災”職責的呼叫號碼。市紅十字會可以協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市紅十字會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規劃設置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統一的服務規范,并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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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眾生命健康權益,規范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能力和水平,及時、有效搶救急、危、重患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按照調度機構的調度,在將急、危、重患者送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以及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交接活動。
本條例所稱調度機構,是指受理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調派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提供服務的機構。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是指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醫療機構。
本條例所稱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是指具有急診搶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患者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是基本公共服務和城市安全運行保障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的領導,對全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實施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服務規范、統一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建立符合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特點的管理體制,明確劃分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并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區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統一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置規劃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持續保障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發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區域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需要相適應。
第六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
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執業范圍、服務規范和收費標準,持續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配合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做好轉運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配合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自覺維護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秩序。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醫療急救公益性宣傳,普及醫療急救知識,提高社會醫療急救意識。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作為地方課程專題教育內容,在專業組織的指導下,開展適合學校實際和學生特點的針對性培訓,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支持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
第十一條 鼓勵醫學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急救和急診醫學相關研究,提高醫療急救和急診醫學科學技術水平;鼓勵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使用先進醫療科學技術。
本市倡導中醫藥診療技術和方法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中的推廣和應用。
第二章 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城鄉布局、區域人口數量、服務半徑、交通狀況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分布情況、接診能力等因素,編制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置規劃,統籌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設置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應當符合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置規劃。
現有的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設置不符合規劃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規劃組織調整。
第十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設應當符合統一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五條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名錄、地址、急診搶救能力等信息,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定期統計、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在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應急需要的情況下,全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及其人員和急救車輛,應當接受政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
第十七條 調度機構應當與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務平臺建立聯動機制,共同做好突發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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