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志愿者協會章程
志愿者協會是公益性的組織,那么,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中國志愿者協會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國志愿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CYVA)是由志愿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志愿者組織和全國性的專業、行業青年志愿者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全國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愿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三條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共青團中央、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系,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志愿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
(四)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愿服務。
(五)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規劃、組織青年志愿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國各地、各類青年志愿者組織開展工作。
(七)開展與海內外志愿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志愿者組織和全國的專業、行業青年志愿者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并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凡承認本協會章程并提出入會申請的中國公民,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個人會員可擔任協會理事、常務理事。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可接納對本協會有杰出貢獻的人士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同意,榮譽會員可以擔任榮譽理事。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中央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協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十一)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協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中央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共青團中央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共青團中央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共青團中央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共青團中央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中央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共青團中央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1999年2月4日第一屆第三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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