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協會章程
中國足球協會章程
2005.1.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團體的正式名稱為:中國足球協會,簡稱為:中國足協。英文名稱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FA。
第二條 依據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體育法》和《國際足球聯合會章程》以及《亞洲足球聯合會章程》的有關精神制訂。
第三條 性質
一、中國足球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足球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唯一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二、中國足球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三、中國足球協會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國際足球聯合會會員和亞洲足球聯合會會員。
第四條 任務
根據國家體育方針、政策和國際足球聯合會、亞洲足球聯合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統一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足球運動發展,推動足球運動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國參與國際足球比賽及其它活動,并通過必要活動,為足球運動項目的發展籌集資金。
第五條 宗旨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遵守國際足球聯合會及亞洲足球聯合會章程。
三、團結全國足球工作者,廣泛開展足球運動,大力發展足球事業,為增強人民體質、豐富群眾業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運動水平和加強社會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四、加強本會各會員之間的聯系與交流,努力完善中國足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各會員協會、職業足球俱樂部及其它足球組織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積極參加國際足球聯合會和亞洲足球聯合會的正式比賽和活動,促進國際交流,增進與各個國家和地區足球協會、俱樂部和運動員之間的友誼。
第六條 住所
中國足球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運動項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運動項目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和計劃,指導會員協會工作。
二、管理本運動項目的各級國家隊。
三、負責和指導本運動項目俱樂部建設和后備人才培養。
四、制定并組織實施本運動項目的全國競賽制度、競賽計劃、規劃和裁判法,負責本運動項目各類全國競賽的管理。
五、負責組織教練員、裁判員和會員協會、俱樂部有關人員培訓。
六、組織本運動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科學技術攻關,探索訓練規律,提高科學訓練水平。
七、制定足球場地標準,指導足球場地建設和足球器材的研究、開發,提高全國足球場地和器材水平。
八、開展國際及地區間的交往和技術交流,提出本運動項目的對外活動計劃并組織實施。
九、積極開展與本運動項目有關的活動和咨詢服務,廣開經費來源渠道,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十、搞好本會自身建設,廣泛聯系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的必備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足球運動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單位會員申請會員資格及入會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足球改革重點地區或城市的足球協會、各全國性行業、系統的足球協會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足球運動組織,可以申請會員資格并加入本會。加入本會必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保證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并附有在當地民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有關材料。
(二)申請時必須提交其協會章程。該章程應表明承認本會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強制性內容。
(三)申請時必須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圍內的足球組織、運動設施等相關詳細情況材料。
(四)本會接到申請后,經主席會議審查,可批準其會員資格并成為預備會員;預備會員的預備期為二年,預備期滿,經執行委員會批準,吸收其為正式會員。該單位會員稱為“會員協會”。上述各地區和系統內,只能有一個協會得到本會承認。預備會員除沒有表決權以外,享有與正式會員其它同等權利和義務。
(五)單位會員自獲得會員之日起,在三十天內繳納本年度會費。
二、個人會員入會
經本會會員協會或主席會議提出,并經執行委員會批準,可以接受對中國足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人士,為本會榮譽個人會員。榮譽個人會員可列席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二、按章程規定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出代表大會討論議題的建議;
四、按規定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比賽的權利;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單位會員對本行政區劃內的所有足球事務具有管理權和監管權,包括對職業足球俱樂部、業余足球俱樂部行使管理、注冊、監督和處罰的權力;
八、在保證不與本會組織的活動發生任何沖突的前提下,單位會員享有在本行政區劃內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各項足球活動的權利;
九、參加中國足協的援助和發展計劃;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規程規定的各種權利;
十一、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行使以上權利必須服從本章程和適用規程的規定。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規程、決議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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