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8月1日實施
為了貫徹實施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國家戰略,制定了《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并將于8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近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這是一部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蓋了航運中心的各個要素,也是國內第一部關于航運中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9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運中心。對于上海而言,建設國際航運中心,既是上海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也是更好地服務于全國發展的需要,有利于上海率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更好地發揮綜合優勢;有利于強化航運樞紐中心地位,更好地滿足周邊地區和全國的國際航運要求。特別是“一帶一路”等國家新戰略的出臺,為上海建設國際航運中心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十二五”期間,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除進一步鞏固海港國際樞紐地位、基本確立亞太門戶復合航空樞紐地位外,航運中心建設的制度創新一直有序推進,例如,上海依托自貿區平臺,國際海上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國際船舶代理等領域的外資準入進一步放寬;啟運港退稅政策正式啟動,并已逐步擴圍至沿江沿海8個口岸。與此同時,上海現代航運服務功能不斷完善,發展形成了北外灘、陸家嘴(600663,股吧)、洋涇等航運服務集聚區,并以此為載體,推動航運要素加快集聚,已有約250家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業的外商駐滬代表機構,以及約1500家國際海上運輸及輔助經營單位在滬從事經營活動。
需要看到的是,在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一些矛盾仍然突出,要完成“十三五”期間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還有很多困難需要克服,特別是配套制度亟需健全,相關部門需要建立起更有效的協調、合作機制。在此背景下,通過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以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顯得尤為重要且迫切。
比如,2014年,上海航運相關金融、租賃、商務、科研、教育等高端航運服務業占航運服務業總營業收入比例僅約16%,而裝卸和運輸代理以及倉儲等傳統行業營業收入占30%以上。與此同時,稅收支持、金融監管、人才引進、市場開放等配套政策不完善,也制約了現代航運服務業競爭力的提高。針對這一情況,此次出臺的《條例》明確提出,設立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航運樞紐港建設和促進航運功能性機構集聚。同時,建立航運機構設立和發展的支持制度,明確航運相關企業和機構符合地區總部認定條件的,市、區縣政府可以給予資助。對航運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市、區縣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再如,根據規劃,“十三五”期間,上海郵輪產業將建成亞太地區規模最大的郵輪母港之一,爭取12-15艘郵輪以上海為母港運營,郵輪旅客年發送量達到150萬-200萬人次。為此,《條例》規定了包括制定上海郵輪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相應的推進措施和配套政策等在內的五方面措施,為“十三五”相關目標的實現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應該說,在建設國際航運中心方面,上海有著先進的港口基礎設施、高效的航運服務體系以及便捷的交通運輸網絡等得天獨厚的優勢,隨著相關頂層設計的逐步完善,謀定而后動必能事半功倍,出色完成國家賦予上海的使命,也為上海自身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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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
(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國家戰略,對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形成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聯動機制,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按照國家部署,推進上海國際海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建成水運、空運等各類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與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航運中心。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推進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工作的領導。
本市設立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關日常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國家有關部門、相關省市的合作和協調機制,發揮上海航運業的優勢,擴大輻射帶動效應,促進航運要素的整合,實現與長江經濟帶地區以及國內其他地區的協同發展。
本市推動與港澳臺地區、世界其他國際航運中心和城市在國際航運領域的合作和交流。鼓勵航運企業、航運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本市設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為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資金扶持。
本市鼓勵境內外各種社會資本通過設立航運基金等方式參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為航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服務。
第七條航運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誠信建設,規范行業秩序,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與國內外相關航運組織之間的交流,促進航運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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