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離婚民事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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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離婚民事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吳××,女,xxx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被答辯人:李××,男,xxx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答辯人就李××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二、 同意女兒由李××撫養
同意女兒李×由李××撫養,但是李××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關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100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于××××,面積近80平米,市場價值24萬元,房屋歸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12萬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xxx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67.65元,賈仁應有67197.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家具)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李××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6月4日
同意離婚民事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 XX,男,xxx年2月27日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XX滿族自治縣XX鎮XX村。
就原告YY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與原告解除婚姻關系。答辯人與原告于xxx年經人介紹草率結婚,婚后發現兩人性格極為不合,經常發生的矛盾,給答辯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不安,進而對其產生恐懼。答辯人為了養家,早出晚歸沒日沒夜的勞作,原告不但不理解,而且常常借題發揮,稍不如愿就大吵大鬧,經常以離婚相要挾,離家出走,去自己的兒子、女兒家一呆就是少則十天半個月,多則甚至幾個月,偶爾回來也是為了要錢。婚后十余年,答辯人從沒有像原告所言的什么“大男子主義”,一直在為雙方共同的生活而努力勞作,無奈原告財迷心竅,怎么也達不到原告的“要求”。例如每次退休金取回來,都是原告悉數保管,被告也是有兒有女要面子的人,在外面一分錢沒有,沒辦法只好到了這把年紀還得出去打工,但是每次開支后原告還是要全部收入囊中,至使答辯人有賬還不上,顏面掃地。即使這樣,原告還是不依不撓,變本加厲。每次不達目地不罷休,答辯人已經筋疲力盡,考慮到再婚的難處,答辯人一直在容忍,直到現在忍無可忍,同意離婚。
二、答辯人同意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共同承擔的前提下如有剩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在起訴狀中陳述的所謂的事實都不屬實,其這樣做的理由無非是為了侵占答辯人財產而編造的謊言。
答辯人婚前曾是服裝廠工人,做過多年生意,家境殷實,不存在原告婚后替答辯人還外債的情形,而且這也是原告和答辯人見面后很快結婚的理由。因為對于原告來說,金錢是第一的。婚后原告盡顯貪婪本色,三天兩頭向答辯人提出索要錢財等無理要求,目的性強,不久便掏光了答辯人的所有積蓄。答辯人為了養家生活,做過豆腐,養過豬,開過三輪車出租。做豆腐雖能維持生計,但為了生活更好一些,所以又順便養豬,當時為了建豬舍從親戚家借過()錢。不料因仔豬貴,不懂專業養殖技術,遇到豬瘟造成大部分死亡,飼料價格上漲,出欄時生豬價格又下降等不利因素,最終不但沒掙錢,而且還賠了一部分錢(?大概數字)。眼見債務償還不上,答辯人經與原告商量只好另謀生計,又從親戚處借了()錢,用于購買三輪車跑出租,后因答辯人眼睛不好,加上年事已高,生意一直不好,目前為止,三輪車在家閑置。截止目前原告和答辯人共欠外債(),對此婚后為了共同生活所欠債務理應共同分擔。
至于答辯人補交的養老保險,系三個子女共同出錢給補交的。答辯人婚后的錢財都是原告掌握,原告視錢如命,對答辯人漠不關心,每次用錢甚至于生病都得兒女給花錢醫治,原告從不給拿錢,到現在為止答辯人不知道原告手里有多少存款。這些都是答辯人辛苦勞動得來的血汗錢,這些錢應該與答辯人依法分割。
另外,趁答辯人外出上班之際,原告擅自拉走家中的財物()(其中哪些是婚前的,哪些是婚后的)對于婚前財產原告應該返還給答辯人,對于婚后財產應該共同分割。
依據民法規定的公平原則,如果原告堅持主張分割共同財產,答辯人同意只有在雙方對共有債務償還完畢的情況下,如有剩余可以分割。
三、原告請求答辯人給付經濟補償金沒有理據支持。原告混淆了經濟補償金和經濟幫助義務的概念,不符合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訴訟請求不合法。
首先有過錯才有補償。婚姻是雙方的,經營不好,雙方都有責任,答辯人并沒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婚姻法第46條),所以不存在需要給付原告補償金的情況。
其次,原告有生活來源,因為原告子女均已成年結婚生子并都有能力扶養原告,不存在離婚后其生活無法保障的.情況。(如果這樣也需要保障,那么答辯人和原告情況一樣,是不是也得主張原告支付給答辯人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且法律上也沒有規定離婚后男方必須對女方進行經濟幫助。法律上的經濟幫助義務的前提是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才有幫助的義務,很明顯原告不會存在也不會發生如其所述的困難情形,因為如果真的原告生活困難,完全可以由其一雙兒女扶養。所以也不符合婚姻法關于經濟幫助義務的規定。
再次,答辯人雖有退休金,但一個月共計()元。答辯人年老體衰,除了生活還得支付一部分醫藥費,能保障自己生活都將是問題。現在即使在外面打工,但并不是“鐵飯碗”,限于身體狀況及年事已高和用人單位的種種要求,隨時都有失業的可能。這不能做為原告要求答辯人有能力對其進行經濟幫助的理由。
四、原告要求支付醫藥費沒有依據。答辯人并沒見過原告生病,而且原告也沒說過她生病。答辯人記得是原告又一次向答辯人索要打工的工資,答辯人想積攢起來還賬,沒有給原告,原告為此大發雷霆,過了幾天說向外人借了一千多塊錢看病了,但借誰的錢,答辯人不知道,真借假借不知道,即使真借是不是用于看病也不知道,因為原告說看病單據都丟了,那么在哪看的,花多少錢,答辯人對此項要求因原告沒有證據表明是看病支出,所以不同意支付。(這個只有原告提供或是法庭去查實,如果確實是看病花的錢,答辯人會和原告共同分擔。)
綜上,原告的后三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后三項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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