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全文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制定了《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下面是詳細內容。
《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規范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市區范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信息及檔案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工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基本原則】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地下管線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綜合管理。
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國土、文廣新、城管、規劃、安監、質監、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的相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職責】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地下管線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
第六條【技術使用】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勵新技術、新材料在地下管線設計、建設及管理領域的推廣應用。
第七條【財政支持】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管線規劃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地下管線管理資金,加大對地下管線管理的投入。
第八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盜竊地下管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前款行為以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依法維護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管線綜合規劃】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
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等專項規劃(包含地下管線內容)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類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相互銜接,符合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含地下管線內容)應當作為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重要內容。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的建設區域、管線種類、鋪設方式、規模及布局等內容。
第十條【管線工程建設程序】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項、可研批復、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驗收等手續。
第十一條【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實施年度計劃管理。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時,應當征求地下管線相關管理部門及權屬單位的意見。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因地下管線應急搶修等原因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不能納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后書面報告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年度計劃管理】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安排項目建設,未列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有關單位不得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建設資質】承擔地下管線工程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四條【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方案】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方案,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方案應當包含地下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等內容。
第十五條【規劃許可】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現狀調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通過查詢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咨詢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現場探測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線等地下設施現狀。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開展現狀調查時,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
第十七條【地下管線綜合設計】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單獨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管線建設單位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因市政項目建設(道路建設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線遷改工程,由市政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第十八條【施工許可】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辦理施工許可。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可以由道路建設單位到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并申請辦理;因市政項目建設(道路建設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線永久性遷改的,由市政項目建設單位一并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配合。
單獨建設的,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放線要求】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依據管線規劃審批要求進行放線,并將放線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施工組織】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城市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合理安排施工時序和工期,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覆土前測量】地下管線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完整的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測量圖,并記錄地下管線類別、材質、管徑等基本屬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測量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未報送的,不得組織下道工序的建設。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及時進行地下管線覆土前的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
第二十二條【規劃核實】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完工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管線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竣工驗收】單獨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的竣工驗收。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并及時向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移交。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義務】建設單位在既有地下管線區域內建設,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的保護,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議,并督促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設單位應當先查明施工區域內的既有管線情況,制定管線保護措施,并按相關規定辦理占道挖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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