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城鄉衛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制定了《長春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關于對《長春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的通告
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長春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議決定全文公布該法規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在2016年10月10日前,將意見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二、聯系方式:長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處
郵編:130062郵寄地址:長春市景陽大路893號
電話:*******
電子郵箱:ccrdfgw@sina.com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6年9月6日
附草案全文
《長春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城鄉衛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領導、全民參與,以強化公共衛生意識,減少健康危害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為目的的活動。
第三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和衛生村等衛生創建活動。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健康城市、健康街道(鄉鎮)、健康社區(村)、健康單位、健康家庭等健康創建活動,營造健康環境、優化健康服務、培育健康人群、構建健康社會。
第七條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全市應當集中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二章組織和職責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市、縣(市)區愛衛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動員全民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衛生創建和健康創建活動;
(四)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愛國衛生工作;
(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受理愛國衛生建議和投訴,核實、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
(七)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災情、食物中毒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對策;
(八)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成員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團體及有關單位組成。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愛衛會下設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承擔同級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愛國衛生組織,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所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駐長部隊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完善的衛生設施,按照愛國衛生標準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并接受所在地愛衛會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愛衛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宣傳愛國衛生知識,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規劃,加強健康教育專業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網絡,逐年加大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的經費投入。
鼓勵社會力量和社會資金支持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第十六條新聞媒體應當設有健康教育欄目,發布公益廣告,開展健康教育知識宣傳。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輿論引導和防病知識宣傳。
第十七條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病態成癮行為等的防治,開展技術培訓和知識宣傳。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駐長部隊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健康教育,開展健康培訓和健身活動。
第二十條車站、機場、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立的電子屏幕和公益廣告等應當具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煙,并有明顯的禁煙標識。開展無煙機關、無煙學校、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等無煙場所建設。公職人員、教師、醫護人員應當帶頭戒煙。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設置煙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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