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全文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制定了《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檔案信息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概念界定﹞ 本條例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照明、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含附屬設施)、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
本條例所稱的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納多種公用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屬設施)的構筑物。
第四條﹝基本原則﹞ 城市地下管線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水利、公安、人防、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工作。城市城建檔案館或者城建檔案室(以下簡稱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更新、維護工作。
第六條﹝城市政府職責﹞ 城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城市地面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地下交通設施、地下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資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管線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解決有關地下管線重大事項。
第七條﹝管線單位職責﹞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及時修復破損、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八條﹝投訴舉報﹞ 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并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
第九條﹝支持創新﹞ 政府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十條﹝鼓勵民資﹞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等設施,可以采用成立特許經營公司的方式,投資、建設和經營地下管線。
第二章 地下管線規劃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二條﹝規劃編制要求﹞ 地下管線規劃編制應當具有前瞻性,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等需求設計相應容量的管線。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合并建設;
(三)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配套管線和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四)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正式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三條﹝規劃許可﹞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現狀資料﹞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五條﹝放線驗線﹞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并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無誤后方可動工。
第十六條﹝竣工測量﹞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竣工測量所需費用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第十七條﹝規劃核實﹞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竣工測量資料,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地下管線建設
第十八條﹝道路管線建設計劃﹞ 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劃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互相銜接。
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劃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征求社會意見,并重點征求道路沿線單位的意見。
第十九條﹝道路管線建設年度計劃﹞ 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劃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發展與改革、財政等部門,擬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設計劃,并通知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根據年度城市道路建設計劃,制定本單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服從城市道路建設計劃的原則,兼顧地下管線系統運行需求,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建設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批準下達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安排進行建設。
城市道路范圍外的地下管線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二十條﹝挖掘禁止﹞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須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預留管道﹞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預留至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一米范圍以外。
第二十二條﹝施工許可﹞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審批和要求﹞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應當合理設置臨時通道,保證行人安全通行。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綠地、河道等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四條﹝道路建設單位職責﹞ 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道路設計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督促和檢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五條﹝管線建設單位職責﹞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
第二十六條﹝相關單位職責﹞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單位按照國家與地方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地下管線的勘察、測繪、設計。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規定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地下管線警示標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特別職責﹞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在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
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遷移改建管線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和整治道路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遷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線所需費用由道路建設單位給予補償。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九條﹝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組織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管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遷移變更管線﹞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的',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廢棄管線處理﹞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向城市規劃、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廢棄的地下管線予以拆除。
對產權單位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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