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占編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適應全省律師制度改革的需要,促進律師事業健康順利發展,規范律師行業的財務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江蘇省占編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江蘇省占編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全省律師制度改革的需要,促進律師事業健康順利發展,規范律師行業的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第二號令《關于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和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境內依法設立的、由各級編制委員會審批國家編制的律師事務所及在外埠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占編律師事務所是國家全民事業單位,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納稅,按時上繳規費,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財務成果,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和同級財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占編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財務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加強財務管理,保障律師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占編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積極、合理地組織收入,增強單位經費自給和自我發展能力;妥善安排、使用各項資金,加強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真實、全面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有效地發揮單位各項資產效益,促進律師事業發展。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占編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主管司法行政機關下達的事業任務計劃,正確處理好事業需要與財力可能的關系,實事求是,量入為出,區別輕重緩急,科學合理安排各項資金。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財務收支計劃),并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和同級財政機關批準后交付財務部門執行。
第七條 國家對占編律師事務所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撥款(或上繳)、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根據律師事務所穩定性業務收支情況,對占編律師事務所分別實行全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三種形式。具體預算管理形式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報同級財政機關核定。國家鼓勵實行全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單位積極創造條件向自收自支預算管理形式過渡。
第八條 占編律師事務所月末、季末和年末應認真總結、分析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及時、準確地編制單位年度決算,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條 占編律師事務所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范圍內充分利用本單位的人力、設備等條件,挖掘潛力,積極合理地組織收入,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十條 占編律師事務所的收入,是指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通過各種形式、各種渠道獲得的資金。主要有財政撥款、業務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財政撥款是指財政部門和主管司法行政機關以無償方式撥入的預算經費、差額補助費和專項資金。
(二)業務收入是指接受委托對外提供法律服務,依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法律顧問費收入、律師代理費收入、咨詢服務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凈收益、利息收入、贊助收入、有價證券收益、國有資產盤盈和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及其他收益等。
第十一條 占編律師事務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須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并按規定入帳,不得坐支。各項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取得各項收入必須如實開具正式收款收據。事務所的各項收入應于業務已經完成,款項已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項的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跨年度項目,可根據完成進度,合理確認收入的實現。有外幣收入的,按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占編律師事務所的事業性收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專用票據。票據的領用、保管按《江蘇省非經營性商事票據管理辦法》執行。律師事務所經批準成立后,在正式開業前應申領《收費許可證》,憑《收費許可證》向同級財政機關申領或申請印制專用票據。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占編律師事務所的支出,是指因開展業務活動及與之相關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安排支出必須貫徹厲行節約和量力而行原則,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各項財政、財務制度和財政紀律,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各項資金安排都要有利于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占編律師事務所發給律師及行政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各種福利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不得自行規定。經濟效益較好的占編律師事務所可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工效掛鉤工資制度,具體實施方案必須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各項費用開支應按照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核準的范圍和開支標準辦理。嚴格執行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規定,辦理、購買專項控制商品。
第十六條 占編律師事務所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支出和其他支出。成本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業務費用和行政管理費用。其他支出包括投資凈損失、罰款支出(另有規定不能報銷的除外)、捐贈支出、固定資產損失和非常損失等。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審批撥入的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批準用途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及時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支出報表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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