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濱州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為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了《濱州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最新版《濱州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歡迎大家閱讀。
最新版《濱州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向社會公開銷售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銷售商品房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禁止對商品房惡意炒作、哄抬房價、一房多賣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濱城區、沾化區,濱州經濟開發區、高新區、北海經濟開發區建設或房產管理機構,按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開展轄區內商品房銷售管理相關工作。
國土、規劃、工商、稅務、物價、公安等部門,應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與商品房銷售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現售管理
第六條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現房銷售。
第七條商品房現房銷售實行備案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現售前,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市、縣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已通過竣工綜合驗收并備案;
(四)已確定商品房銷售方案;
(五)經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完成的商品房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分戶面積圖的測繪;
(六)已選聘具備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九條對未達到規定條件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商品房承銷機構,由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章預售管理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市、縣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十一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應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一半以上,并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完成預測繪并建立樓盤信息;
(五)已辦理前期物業確認手續。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業主臨時公約;
(五)已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
(七)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分戶面積圖;
(八)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九)依法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已經設置抵押的,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簽署的書面意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應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二)審核。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三)許可。經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預售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
(四)公示。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四條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性質的費用。
第十五條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對已準予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應加強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支付與預售商品房有關的工程建設等費用。
商品房預售實行商品房預售款專款專用監督管理制度。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委托商業銀行作為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并與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委托監管銀行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明確三方責任、權利、義務。
(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銀行必須按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撥付商品房預售款,并將商品房預售款專用帳戶資金收支情況及時報送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備案。
(三)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收商品房預售款實行全額監管,監督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預售款用于支付與預售商品房有關的工程建設等費用,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和開發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分別于預售商品房完成單位工程主體結構工程驗收、完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完成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等主要節點定期撥付。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向買受人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并將商品房預售款交存方式告知買受人。買受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付款方式,將預售商品房購房款存入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通過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收取買受人交納的預售商品房購房款。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明,向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申請并撤銷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8903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