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8月1日實施
為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實現公共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制定了《大連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并于8月1日實施了,下面是詳細內容。
日前,市政府網站發布了《大連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該辦法于8月1日起施行。辦法指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采取公開、查詢和共享3種方式免費向社會發布公共信用信息。另外市、區市縣政府和先導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查詢要求
通過信用數據交換平臺查詢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當提供本單位或本人有效證明。
●所查信息屬于公開信息的,無需信息主體授權;
●屬于授權查詢信息的,應當提供被查詢信息主體的書面授權證明,并按照與被查詢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未經被查詢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信息提供主體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共享相關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信用數據交換平臺共享。
5大類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該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信息提供主體),在行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開展行業自律等履職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識別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該辦法所稱信息主體,是指信息提供主體在履職過程中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的信用信息的描述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辦法指出,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省標準組織編制并公布。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主要包括: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身份登記、社保登記等登記類信息事項;資質認定、執業許可、職業資格等資質類信息事項;行政獎勵、榮譽記錄等表彰類信息事項;行政處罰、禁入限制、責任事故處理以及弄虛作假、違反告知承諾記錄等監管類信息事項;涉經濟類民事判決、刑事判決等判決類信息事項。
通過“信用大連”網站等渠道公開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采取公開、查詢和共享三種方式免費向社會發布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通過“信用大連”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通過信用數據交換平臺向社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詢服務。
辦法還提出,市、區市縣政府和先導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下面是辦法全文:
《大連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實現公共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根據《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我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信息提供主體),在行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開展行業自律等履職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識別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本辦法所稱信息主體,是指信息提供主體在履職過程中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的信用信息的描述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使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發布、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切實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區市縣(先導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區市縣(先導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以下統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等輔助性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縣政府和先導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省標準組織編制并公布。
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主要包括: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身份登記、社保登記等登記類信息事項;資質認定、執業許可、職業資格等資質類信息事項;行政獎勵、榮譽記錄等表彰類信息事項;行政處罰、禁入限制、責任事故處理以及弄虛作假、違反告知承諾記錄等監管類信息事項;涉經濟類民事判決、刑事判決等判決類信息事項。
第八條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和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規范,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實時更新。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制定本單位公共信用信息記錄、提供、使用等相關制度規范,保證所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真實有效。發現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通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予以更正。
第九條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識別信息主體的標識碼。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公共信用信息分為公開信息和授權查詢信息。
第十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采取公開、查詢和共享三種方式免費向社會發布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通過“信用大連”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公開不得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應予保密的內容。
第十二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通過信用數據交換平臺向社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詢服務。
通過信用數據交換平臺查詢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當提供本單位或本人有效證明。所查信息屬于公開信息的,無需信息主體授權;屬于授權查詢信息的,應當提供被查詢信息主體的'書面授權證明,并按照與被查詢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未經被查詢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登記類、資質類、表彰類信息長期提供查詢,監管類、判決類信息自信息主體的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內提供查詢,信息提供主體根據國家或者省市有關規定設定查詢期限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信息提供主體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共享相關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信用數據交換平臺共享。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根據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個人隱私,不得利用公共信用信息違法限制、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等活動。
第十四條 支持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場準入、政府采購、財政扶持以及招標投標等政府管理和服務工作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支持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監管需求,對我市相關行業、企業和領域的信用狀況進行監測,分析相關領域法人、企業高管的信用狀況,實行信用分類管理。
市政府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信用信息開發信用產品,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方面提供信用服務。
第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發布的公共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發布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
第十六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原因造成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并將更正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對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原因造成的異議信息,應當通知該信息提供主體核查,信息提供主體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回復,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核查回復后2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處理異議申請期間,應當暫停發布該異議信息。對無法核實真實性的異議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予以刪除并記錄刪除原因。
第十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手段,確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查詢日志,并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十九條 信息提供主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歸集公共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虛構公共信用信息,不得違規泄露、發布或者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與被查詢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經被查詢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國家、法人和個人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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