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全文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中國人才網小編整理的2016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全文內容,歡迎閱讀!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規范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提升社會誠信水平,營造社會誠信環境,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在其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原則)
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發布與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有關的管理制度;
(二)指導、考核相關部門歸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關工作;
(三)指導、監督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信用平臺)的建設、運行,以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信用中心)的業務工作。
第五條(平臺建設)
市信用平臺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查詢的統一平臺,由市信用中心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
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息主體信用信息的標識。其中,自然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身份證號碼;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登記管理部門賦予的唯一機構編碼。
第六條(市信用中心的職責)
市信用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歸集、整理和保存公共信用信息;
(二)提供信息查詢服務,處理異議申請;
(三)為行政機關提供統計分析、監測預警等服務;
(四)執行國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相關規定。
第七條(信息提供和查詢單位的責任)
向市信用平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以下統稱信息提供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公共信用信息記錄、維護、報送、異議處理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向市信用平臺查詢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機關、群團組織、信用服務機構等(以下統稱信息查詢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應用、維護活動,保護信息主體的信息安全,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第八條(績效考核)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的情況,列為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
第二章信息歸集
第九條(信息來源)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向市信用平臺提供其產生或者獲取的公共信用信息:
(一)已經向市法人信息共享和應用系統、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信息系統提供的,由相關信息系統與市信用平臺對接;
(二)通過上述信息系統未能歸集的,應當按月向市信用平臺提供,并逐步實現聯網實時提供和動態更新維護。
市信用中心應當與司法機關、中央駐滬單位建立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機制,歸集相關領域產生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條(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圍)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基本信息)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登記注冊信息;
(二)取得的資格、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
(三)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獲得的認證認可信息;
(四)其他反映企業基本情況的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就業狀況、學歷、婚姻狀況;
(三)取得的資格、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
第十二條(失信信息)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稅款、社會保險費欠繳信息;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欠繳信息;
(三)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信息;
(四)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五)被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監管部門作出其他責令改正決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六)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處理的信息;
(七)被監管部門處以行業禁入的信息;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除前款第三、四、五、七項所列信息外,還包括下列內容:
(一)稅款欠繳信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等逃票信息,在旅游活動中無正當理由滯留公共交通工具、影響其正常行駛等行為信息;
(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信息,符合出院或者轉診標準無正當理由滯留醫療機構、影響正常醫療秩序等行為信息;
(四)參加國家或者本市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的信息;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三條(其他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群團組織授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參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群團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三)刑事判決信息,涉及財產糾紛的民商事生效判決信息,不執行生效判決的信息;
(四)拖欠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費,經催告后超過6個月仍未繳納的信息;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條(信息歸集的限制)
禁止歸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第十五條(信息目錄)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組織信息提供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信息范圍,每年編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并向社會發布。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錄入規則、查詢期限、公開程度等要素。
第十六條(公開程度)
公共信用信息分為公開信息和非公開信息。
下列信息屬于公開信息:
(一)信息提供單位已經依法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互聯網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的;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前款規定以外的信息,屬于非公開信息。信息主體本人或者經信息主體授權,可以查詢非公開信息。
第十七條(信用信息分類分級指導目錄)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反映的信息主體信用狀況進行分類分級。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進行匯總,編制本市信用信息分類分級指導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信息查詢
第十八條(政府查詢)
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下列職責時,應當查詢公共信用信息:
(一)發展改革、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建設工程、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社團管理、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知識產權等領域的監管事項;
(二)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政策扶持、科研管理等事項;
(三)人員招錄、職務任用、職務晉升、表彰獎勵等事項;
(四)需要查詢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事項。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合理行政原則,確定與本部門行政管理事項相關聯的信用信息范圍。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進行匯總,編制信用信息應用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政府查詢程序規范)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本單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制度規范,設定本單位查詢人員的權限和查詢程序,并建立查詢日志,記載查詢人員姓名、查詢時間、內容及用途。查詢日志應當長期保存。
第二十條(社會查詢)
市信用中心應當制定并公布服務規范,通過服務窗口、平臺網站、移動終端應用軟件等方式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
查詢本人非公開信息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查詢他人非公開信息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信息主體的書面授權證明。查詢公開信息的,無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市信用中心可以通過開設端口等方式,為信用服務機構提供適應其業務需求的批量查詢服務。
第四章信息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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