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渭南市地方立法條例》
為了規范地方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制定了《渭南市地方立法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渭南市地方立法條例》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渭南市地方立法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適用本條例。
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以及《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地方立法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從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規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地方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市地方性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章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規
第一節 立法權限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下列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國家、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規,需要根據本市實際,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三)屬于本市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法律規定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事項;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事項。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與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二節 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七條 十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八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或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規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并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一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會議。
第十二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第十三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規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規案中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并向大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8886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