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沙鎮和平村村干部行為規范
為全面規范村干部職業行為、組織行為和廉潔行,制定了安沙鎮和平村村干部行為規范,下面是詳細內容。
安沙鎮和平村村干部行為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規范村干部職業行為、組織行為和廉潔行為,全面提升村干部和基層組織形象,根據上級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村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村干部是指所屬下列人員:
1、在換屆選舉中依法依規選舉產生的支村兩委成員;
2、大學生村官;
3、在村掛職鍛煉人員。
第二章 日常行為規范
第三條 村干部應自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鎮政府制訂的規章制度,具有較強的大局意識、群眾意識和較高的政策水平,積極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條 村干部應加強學習,每月集中學習時間不得少于半天,做好學習筆記,由鎮政府組織抽查與檢查。
第五條 村干部應當忠于職守、勤政為民,為群眾辦事不推諉扯皮、拖拉敷衍,不違反辦事規程,故意設置障礙。
第六條 對來訪群眾實行首問負責制,做到“一張笑臉、一句你好、一杯茶水、一聲請坐”,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認真解答,及時辦理;超出職權范圍的事項,應指導其到有關部門咨詢或辦理。
第七條 請示匯報工作原則上必須遵循逐級上報原則,非特殊情況不得越級請示匯報。
第八條 村級安排好值班表,嚴格請假制度,村副職成員請假兩天以內由支部書記批準,超過兩天由聯村領導批準。村主職請假兩天以內由聯村領導批準,超過兩天由鎮黨委書記批準(特護期內,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積極按時參加上級組織會議,遇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報組織會議負責人或黨委書記批準。
第九條 因公外出或組織本村人員外出學習需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村副職須經聯村領導批準,正職須經黨委書記批準。
第十條 嚴禁參與黃賭毒活動,嚴禁無證駕車、酒后駕車。
第三章 組織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村主要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之間應明確責權分工,實行班子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二條 實行村民代表大會制度,以下事項應當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2、本村重大工程或建設項目,對10萬元以上項目必須經鎮村級工程領導小組公開招投標;
3、本村年終獎勵、組干部工資待遇及評先評優事宜;
4、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5、固定資產的處置;
6、其他需集體討論的重要問題,如低保評定等。
第十三條 組織集體研究討論問題時,要先確定議題,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重大問題實行表決制,嚴禁搞“一言堂”。
第十四條 村報帳員每月按時向鎮財政所報帳,堅持“一支筆”審批,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嚴禁坐收坐支現金,嚴禁非報帳員收取現金。
第十五條 村級取得的各項收入及收回的款項,必須統一開具《湖南省農村公益事業籌資專用收款收據》,嚴禁亂開收據。對開錯的收據,必須保持三聯齊全,并注明“作廢”字樣;對遺失收據的,按有關規定,視情節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 村干部全年工資、獎金、福利及各項津補貼等待遇必須報鎮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執行。報帳的`所有票據必須有經手人、用途證明人、審批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簽字蓋章后方可報帳。支部書記開支的票據必須有村主任證明簽字,村主任開支的票據必須有支部書記證明簽字方可報帳。
第十七條 推進黨務和村務公開,設立規范固定的公開欄,公開支村委分工職責、黨內重要事項、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自治公約、宅基地批辦、上級惠農政策落實情況、財務、計劃生育以及村民普遍關心的問題。
第十八條 加強印章管理,安排專人管理好印章,確需配備兩套印章的,必須經支村委集體研究,并報鎮紀委備案。
第十九條 每半年應開好一次班子成員民主生活會,并及時上交會議總結,每年進行一次公開述職述廉。
第四章 廉潔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村干部應當清正廉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1、強令服務對象履行非法定義務,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
2、向服務對象索要財物或接受其可能影響公正從事公務的宴請;
3、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為本人、配偶、子女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4、不嚴格執行退耕還林、糧食直補等相關政策規定,遺留、拖欠農民的補助金;
5、收費時不按規定開具票據或不開具法定的專用票據;
6、以虛假、冒領等手段騙取上級拔款、補助或捐贈;
7、以各種名義侵占或變相侵占集體財產;
8、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休閑、旅游等活動;
9、公務接待鋪張浪費或有違良俗;
10、利用職務之便大操大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借機斂財,造成不良影響;
11、其他違反經濟紀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村干部應嚴格自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2、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3、弄虛作假,欺上瞞下;
4、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基層組織形象;
5、拉幫結派,影響團結穩定;
6、參與或鼓動群眾聚眾滋事或越級上訪;
7、容留、參與色情、迷信、賭博等有違良俗的行為;
8、違反計劃生育規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村干部違反本規范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如下處理:
1、情節較輕,未造成影響或損失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節較為嚴重,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全鎮通報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并限期改正;
3、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的,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范并經相關部門查實構成違紀、違規的,依據黨紀處分條例和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啟動罷免程序,對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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