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際航運研究中心章程
上海國際航運研究中心以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為依托,廣泛聯絡國際航運組織、企業(yè)和院校,凝聚國內外一流專家,搭建國際航運研究平臺,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上海國際航運研究中心章程,歡迎閱讀。
上海國際航運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機構名稱為“上海國際航運研究中心”(Shanghai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stitute,縮寫:SISI)(以下簡稱“中心”)。“中心”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城鄉(xiāng)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海事大學、虹口區(qū)人民政府等20多家單位共同發(fā)起,于2008年7月14日正式掛牌成立。
第二條 “中心”為專門從事國際航運研究和咨詢的機構,為國內外企業(yè)、航運機構和相關政府部門提供決策咨詢和信息服務。“中心”以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為依托,立足長三角,面向中國,輻射世界,廣泛聯絡國際航運組織、企業(yè)和院校,凝聚國內外一流專家,搭建國際航運研究平臺,跟蹤全球航運發(fā)展的新理念、新技術、新趨勢和新制度,把握國際航運市場變化的脈搏,為中國航運事業(yè)的發(fā)展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建設做出貢獻。
第三條 “中心”實行開放式管理,吸收政府、企業(yè)、大學、研究機構、行業(yè)協會、國際組織共同參與。
第四條 “中心”掛靠上海海事大學。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五條 “中心”的主要功能為提供決策咨詢、發(fā)布航運信息、組織專家交流和培訓航運人才。具體任務如下:
1、承擔國家、上海市和長三角地區(qū)有關航運和物流方面的研究項目,接受政府有關航運和物流問題的咨詢,組織跨國合作研究;
2、收集國際航運市場信息,預測航運市場發(fā)展趨勢,為航運事業(yè)的發(fā)展服務;
3、為國內外航運和物流界專家、學者在“中心”從事研究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形成向世界開放的管理模式;
4、建立航運信息與資料中心,努力成為在國際航運界有影響的航運信息與資料集散中心;
5、組織和參與國際、國內與航運和物流相關的,具有影響力的高端論壇;
6、舉辦各類高層次的,國際化的航運和物流人才的培訓;
7、出版國內外發(fā)行的,中英文版的航運專業(yè)期刊等;
8、完成其它相關任務。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六條 本“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原則上,理事會成員為團體成員單位。理事會成員單位確定一位相關領導擔任“中心”理事會的理事,并確定一名聯系人。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單位可以增加1-2名理事。理事會會議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增加次數。其主要任務是:
1、確認由理事長會議推薦的新增副理事長單位及其副理事長人選;
2、審議理事長會議提交的“中心”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提出的其它各項議題;
3、審議理事長會議推薦的新增常務理事單位,確認由新增常務理事單位推薦的常務理事人選;
4、審議由理事長會議推薦的'新理事單位,確認由理事單位推選的理事人選;根據本《章程》規(guī)定,免除理事單位,根據理事單位提議,確認理事單位提出的理事人選的調整;
5、確認由理事長會議提交的“中心”章程;
6、決定“中心”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半數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單位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但四年一次的換屆大會一般應采用會議方式進行。
第八條 理事會成員單位采用無限期任期制,因理事會成員單位提出退出,或者理事會成員單位未履行義務而被免除的,終止該單位的理事資格。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六條)的職責,常務理事單位由理事長會議推薦并經理事會會議審議后產生,常務理事單位包括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單位,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增加次數。常務理事會會議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二條 理事長會議決定中心發(fā)展的重大問題。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秘書長和名譽理事長列席。理事長會議對理事會負責。理事長會議的職責是:
1、修改“中心”的章程(草案);
2、確定“中心”的發(fā)展定位和功能(草案);
3、決定“中心”內設的研究機構和輔助機構設置;
4、制定“中心”的工作計劃(草案);
5、審定提交理事會的,由“中心”管理機構起草的“中心”工作報告(稿)和財務報告(稿);
6、落實運作經費;
7、確認“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人選;
8、審定“中心”專家委員會成員及其主任、副主任人選;
9、審定常務理事單位名單,確認由常務理事單位推薦的常務理事人選;
10、根據需要,聘請高級顧問、名譽理事長。
第十三條 理事長單位在副理事長單位中推選產生。理事長單位任期四年,不得連任。理事長單位委派一名領導擔任理事長。理事長的職責是:
1、負責主持理事長會議、理事會會議;
2、負責確定任職期間的主要工作思路;
3、促進“中心”的發(fā)展。
第十四條 理事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理事長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長成員單位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長成員單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中心”管理機構設主任1名(常務副理事長兼任),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中心”主任和秘書長由掛靠單位上海海事大學推薦,“中心”副主任、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會議協商推薦。
第十六條 “中心”內設的研究機構和輔助機構設置由“中心”管理機構提出,理事長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中心”管理機構負責聘請“中心”專職或兼職的研究員。承擔“中心”委托的研究和其它學術性工作。
第十八條 “中心”成立專家委員會,其職責主要包括:向理事會提出“中心”學術發(fā)展的意見,評審項目申請和學術成果,把握“中心”的學術方向等。專家委員會成員從“中心”聘請的研究員中遴選,由“中心”管理機構推薦,理事長會議審定。專家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副主任1名。專家委員會秘書長由“中心”秘書長兼任。
第四章 加入理事會的條件和權利
第十九條 申請成為“中心”理事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本章程;
2、愿意支持本“中心”的發(fā)展;
3、履行理事會成員單位的義務;
4、與航運、港口和物流相關的單位;
5、國內外企事業(yè)單位,以及相關政府部門和國際組織。
第二十條 理事單位的權利。
1、有表決權;
2、有權對本“中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jiān)督;
3、有權參加本“中心”組織的學術等活動;
4、有權獲得本“中心”提供的信息資源和市場分析報告;
5、享受本會提供的其它各項服務;
6、有退出“中心”的自由。
常務理事單位優(yōu)先享受“中心”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單位的退出。
1、理事單位的退出應有書面通知給“中心”管理機構;
2、凡一年以上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單位,視作自動退出處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
1、理事單位的會費;
2、政府部門的支持;
3、掛靠單位的補貼;
4、有關方面的贊助;
5、有償服務的收入等。
第二十三條 “中心”收入的經費,獨立核算,嚴格遵守財務規(guī)定,用于本“中心”的發(fā)展和促進航運事業(yè)的發(fā)展。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理事單位和資助單位的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若因故終止活動,須由理事長會議提出終止決議,提交理事會大會表決。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終止決議須經理事會大會到會理事單位代表一半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在終止前,須在掛靠單位以及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來源及其比例返還相關單位,或繼續(xù)用于航運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yè)。具體辦法由理事長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大會通過后方可生效,修改章程亦同。
第三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上海國際航運研究中心章程】相關文章:
1.研究中心章程
2.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4.上海公司章程范本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7834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