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招收實施辦法的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招收(以下簡稱培訓招收)管理,規范培訓招收工作,保證培訓招收質量,根據《關于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培訓招收工作以需求為導向,推動區域協同,兼顧專業均衡,遵循公開公平、雙向選擇、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培訓招收對象包括單位委派的培訓人員和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人員。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培訓招收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負責全國培訓招收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監督指導,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培訓招收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培訓基地落實培訓招收主體責任,負責本基地培訓招收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全國培訓招收工作的有關政策;研究下達全國培訓招收年度計劃;統籌培訓資源,推動各地、各專業均衡發展;指導監督各省(區、市)工作實施。根據需要,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指定有關行業組織、單位協助開展相關具體工作。
第六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培訓招收工作的有關規定;制訂本省(區、市)年度招收計劃;落實省域間工作協同任務;指導監督本省(區、市)培訓基地的招收實施工作。根據需要,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指定有關行業組織、單位協助開展相關具體工作。
第七條 培訓基地的主要職責是:落實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開展本基地培訓招收工作并及時上報工作信息。
第三章 招收計劃
第八條 國家根據醫療衛生事業發展需要,探索建立培訓招收匹配機制,綜合考慮崗位需求以及培訓能力、保障條件、畢業生供給等因素確定年度招收計劃,招收名額向全科等緊缺專業和縣級及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傾斜。
第九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協調各有關方面的力量,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力度,依據需求和東部地區培訓能力,每年將東部地區招收名額的一定比例用于幫助中西部地區培訓部分學員。
第十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本轄區培訓需求的基礎上,于每年9月向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上報下一年度培訓招收需求計劃。
第十一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發揮醫學教育工作協調機制作用,推進醫教協同,探索做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招收與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的`有機銜接。有條件的培訓基地經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同意,可試行提前批招收。
第四章 報名
第十二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培訓招收計劃,向社會公布培訓基地情況、各專業招收人數、招收工作流程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愛醫療衛生事業,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二)符合臨床、中醫、口腔類別醫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規定專業范圍的應、往屆本科及以上學歷醫學畢業生,或已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以應屆畢業生為主;
(三)培訓基地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培訓招收條件。
第十四條 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應當根據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招收計劃選報培訓基地與培訓專業。
第十五條 培訓申請人應當按要求提供有關報名材料,單位委派人員還需出具本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材料,申請人需通過網絡或現場報名等方式提交相關信息。培訓基地依據國家對培訓對象資質條件的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申請人的報考資格。
第五章 考核與調劑
第十六條 培訓基地根據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自主對培訓申請人進行招收考核,重點為非培訓基地醫療衛生機構招收培訓住院醫師。
第十七條 培訓基地在組織招收考核時可采取筆試、面試相結合等形式進行,通過對培訓申請人的綜合素質和臨床實踐能力的測評,確定擬錄取的培訓對象及其接受培訓的具體時間和內容。
第十八條 培訓基地要按時完成培訓招收工作,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擬招收錄取信息,各省(區、市)可在招收計劃剩余名額內對未被錄取的申請培訓人員進行調劑,優先滿足全科等緊缺專業和縣級及以下醫療衛生機構需求,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招收計劃。
第六章 公示與錄取
第十九條 培訓基地根據培訓申請人填報志愿的順序及招收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招收名單,并通過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網絡平臺或其他適宜形式對擬招收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培訓基地根據公示結果確定培訓招收人員,并將錄取結果通知相關培訓對象。
第二十一條 新招收培訓訓對象按錄取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到培訓基地報到,原則上從9月開始接受培訓。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培訓資格。
第二十二條 新招收對象到培訓基地報到時,應當按規定簽訂培訓協議。對于單位委派的培訓對對象,由培訓基地、委派單位和培訓對象三方簽訂委托培訓協議;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由培訓基地與培訓對象雙方簽訂培訓協議。
第二十三條 培訓招收工作結束后,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本地本年度的招收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于每年9月底前將本年度實際招收情況報告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培訓基地要做好培訓招收工作有關資料的歸檔與管理,建立培訓對象信息庫。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將東部省(市)落實支持中西部地區培訓招收情況,作為下一年度相關省(區、市)培訓招收名額分配的重要依據。將各培訓基地招收計劃特別是全科等緊缺專業計劃完成情況以及非培訓基地學員招收完成情況,作為培訓基地動態管理、財政補助、創先爭優和下一年度招收名額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對在培訓招收工作中出現違紀違規的培訓基地,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其基地資格,并根據有關規定提請其主管機關、單位對當事人予以相應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在培訓招收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培訓申請人,取消其本次報名、錄取資格;對錄取后無故不報到或報到后無故自行退出等情節嚴重者,3年內不得報名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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