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制定了貴陽市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管理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貴陽市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包括預售和現售),均應當按本規定實行網上備案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管理,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通過網絡操作系統,受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商品房現售合同備案,公開商品房房源和銷售信息,實現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備案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所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屬各區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管理,所屬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負責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申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現房證明書》時,應當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入網申請表、授權委托書到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入網手續,簽訂網上服務協議。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現房證明書》10日內,將商品房銷售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通過網上操作系統,在貴陽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www.gyfc.net.cn)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下列信息: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土地預登記證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號、施工許可證證號、資質證書、經濟適用住房物價批準文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開發項目名稱、規劃批準的方案圖、坐落、房屋的建筑結構、商品房類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號、預售款資金監管帳號、監管銀行、申請預售面積、預售許可有效期;
(三)《商品房銷售現房證明書》編號、房屋建筑面積;
(四)樓盤表,即總單元套數、每套房屋的用途、代碼、戶型、套內建筑面積、共有分攤建筑面積等;
(五)預售、認購、抵押、查封等情況;
(六)配套設施及公共配套情況;
(七)銷售合同示范文本;
(八)擬銷售的價格(應與開發企業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現房證明書》時申報的相同),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浮動比例;
(九)房地產交易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網上提供的商品房信息資料應當真實、及時,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資料。
第七條 已在網上公布可供銷售的商品房,購房人要求購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售。
第八條 商品房預定(認購)協議確定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即時在網上作登記。雙方當事人按照協議約定,在預定(認購)登記之日起15日內簽訂商品房書面銷售合同并在網上進行登記,商品房銷售合同應實行“實名制”。逾期未簽訂商品房書面銷售合同并在網上進行登記的,網上預定(認購)登記自動解除,恢復“可售”標識。
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備案的',當事人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
第九條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簽訂合同。
商品房銷售合同簽訂后,由購房人設置密碼,買賣雙方均不能擅自修改合同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貴陽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網上操作系統打印商品房銷售合同文本和備案表,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由當事人將合同文本傳送至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逾期不備案的,網上銷售合同登記信息自動解除,恢復“可售”標識。
第十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在收到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信息后3日內應當確認合同備案編號和房屋代碼,蓋章證明備案,并同時通過網上操作系統注明該單元(套)商品房已備案。
第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備案證明、商品房銷售合同各一份交購房人收執。
第十二條 現售商品房權屬登記,購房人應持備案證明、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商品房銷售合同和其他規定的登記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三條 已辦理商品房銷售備案證明的,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變更商品房銷售合同條款的,應當共同或者書面委托他人持《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登記變更申請表》、身份證明、商品房銷售合同和其他規定的登記材料,向備案登記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合同變更手續。商品房銷售合同變更手續材料齊備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通過網上操作系統辦理商品房銷售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已辦理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證明的,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應當共同或者書面委托他人持《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登記注銷申請表》、身份證明、商品房銷售合同、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和其他規定的登記材料,向備案登記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注銷登記。
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登記注銷之日起2日內通過網上操作系統注明該單元(套)商品房銷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需委托其代理人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網上合同備案的,除應當提供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匯總、分析和發布全市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網上公開查詢服務。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載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并在網上予以公示;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拒不改正的,暫停辦理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手續:
(一)不按本規定進行商品房銷售登記備案的;
(二)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的;
(三)實施合同欺詐或者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未實行“實名制”的;
(四)采用虛假造勢、炒賣房號、捂盤惜售或者變相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或者變相囤積房源等形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的。
第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網上備案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商品房網上備案系統賦予的權限辦理各項業務,不得違反本規定在本網上備案系統外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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