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規范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免于陷入離職糾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特制訂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
三、離職流程
1、離職申請
1.1、離職分為辭職(員工提出)、辭退(公司提出);
1.2、員工提出離職的,試用期員工需提前10個工作日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向其直接上級主管提出離職申請;正式員工需提前1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向其直接上級主管提出離職申請。
1.3、未辦理離職手續擅自脫崗的員工,公司將根據相關制度,視該員工嚴重違紀(連續曠工7天或當月累計曠工7天按自動離職處理),由其直接上級按照辭退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將依據上款之規定,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1.4、離職申請提出后, 按流程辦理申請審批,具體審批權限劃分如下:
1.4.1部門主管以下員工: 由直接上級簽署意見,人力資源部會簽,分管領導審批。
1.4.2部門主管:由直接上級簽署意見,分管副總、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分管領導負責會簽,總經理審批;
1.4.3部門副總、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分管領導負責會 簽,總經理批準。
1.5、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沒有決定權,但有否決權,沒有分管副總的可由總經理授權人員或人力資源負責人代理職責,下同。
四、離職手續辦理 離職手續辦理具體分工如下:
1、離職員工需辦理事項:
1.1、填寫《工作交接單》,辦理工作及文件資料的交接;
1.2、按《離職手續辦理單》相關要求,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報銷公司賬目,并歸還公司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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