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國稅系統干部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主體,是稅務行政行為的最終實施者。他們依法行政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依法行政的推進、國稅事業的發展、納稅人權益的保護以及自身的執法公信力。因此,提高基層國稅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對全面落實省局“依法行政深化年”8大活動,加快推進法治國稅建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當前基層國稅干部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障礙
(一)觀念障礙,依法行政意識比較淡薄。主要表現在:一是對職權法定理念認識不夠。對于依法行政的“依”的含義理解不夠透徹,少數干部認為就是依照法律執法,也有人認為就是依賴法律解決問題,簡單的理解為照章辦事,沒有引導納稅人依法遵從。甚者有部分基層國稅干部認為職權是來自于上級給予或自己努力爭取的結果,而不是依法設置和授予的。二是對權責統一理念認識不夠。表現為看不到真正權力來源是公民權力的讓渡,從而意識不到在接受權力時要承擔與之對等的責任。有少數干部在工作中只注重權力的行使,而忽略義務的履行。三是對程序行政理念認識不夠。現實表現是以令代法、貪功諉過等。有些基層國稅干部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及執法程序一知半解,在實踐中不能夠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如用簡易處罰代替一般處罰、應履行告知程序不告知等。
(二)體制障礙,工作機制運行不夠順暢。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專業化分工上,基層國稅部門原先的“征、管、查”職能配置不符合新時期稅收管理方式的需要,與當前推行的稅源專業化管理方式不相適應,存在分權制約不平衡、業務運轉不流暢的特點。二是在集約化管理上,原有區域間人力、物力、執法水平、任務壓力的不平衡造成的執法差異不一致,執法尺度也不相統一,執法規范度和透明度不高。三是在信息化管理上,部分信息系統業務交叉、程序繁瑣、互不共享;有的應用系統對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的技術支持不足,信息化運用水平不高,存在著相互協調溝通不夠。四是在風險化管理上,稅收制度建設反映客觀規律不夠充分,個別稅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規定不夠清楚,有的文件之間銜接不夠順暢甚至相互打架,難以全面、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再加上有些地方政府行政干預執法環境和執法行為,提高了稅收執法的風險率。五是在協作化管理上,基層國稅部門征稅往往是單打獨斗,獲取工商、海事、審計、財政、安監等單位協稅護稅環境支持沒有制度保障,在綜合治稅環境方面也不盡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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