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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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案例】1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解xx(系解xx之父),男,52歲,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孟xx(系解xx之母),女,51歲,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吳xx(系解xx之妻),女,28歲,蒙古族,農民,住通遼市開魯縣幸福鎮四合福村。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解xx(系解xx之女),女,3歲,蒙古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吳xx(系解xx之母),女,28歲,蒙古族,農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支公司xxx縣營銷服務部;
主要負責人:王xx;營業地址:興安盟xxx縣北環路
被告人丁磊,男,29歲,漢族,司機,住烏蘭浩市xxx縣。
請求事項
一、判令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賠償死亡賠償金11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人丁磊賠償死亡賠償金 元,被撫養人解xx生活費28,944.00元、喪葬費13,056.00元(2176元*6個月)、被撫養人生活費(父母): 交通費1,000元,合計219,811.00元的80%,即177,657.80元。
兩項合計287,657.8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10日00時20分許,被告人丁磊駕駛蒙F17565號大貨車沿突洮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呼海省際通道399公里加253.4處時,與沿呼海省際通道由北向南行駛解xx駕駛的蒙D30586號大貨車相撞,造成解xx死亡、宋保軍受傷,兩機動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20xx年3月29日,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丁磊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解xx負次要責任,宋保軍、趙南民不負事故責任。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認為,丁磊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為而造成的損失,被告人應予賠償。
因被告人丁磊所駕車輛在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中國大地財產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刑事附帶民事原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超出限額部分,由被告人丁磊賠償。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的規定,解xx死亡賠償金為288,620.00元,其中保險公司應賠償110,0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負擔。
解xx女兒解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現年2周歲,應得被撫養人生活費為28,944.00元(3,618元*16年/2人)。
為維護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xxx市xxx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吳xx、解xx
孟xx、解xx
解xx法定代理人:
20xx年4月29日
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案例】2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被上訴人:焦**,女,漢族,xxxx年10月30日出生,住**縣**鎮**行政村**自然村。
被上訴人:蔡**,男,漢族,xxxx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蔡**,男,漢族,xxxx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蔡**,男,漢族,xxxx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蔡**,男,漢族,xxxx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一審被告人:畢**,男,漢族,xxxx年5月27日出生,住**市**區***鎮**村,現羈押于**看守所。
上訴人因被告人畢**交通肇事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xx)*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撤銷**縣人民法院(20xx)*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事 實 與 理 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其認定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且條款無效的行為嚴重背離了交強險的立法精神和旨意,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制定的強制性保險條款,依法具有合法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交強險條款》)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授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審批制定的強制性保險條款,條款編號為中保協條款[20xx]1號。中國保監會作為國務院部門,其審批的強制保險條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該條款未經法定程序審批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變更或補充。
2、《交強險條款》不應被視為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理由如下:
(1)保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其職能包括擬定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等。《交強險條款》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不是投保人單方無條件接受的結果,作為保險人同樣沒有選擇權,保險人僅僅是在形式上提供了簽訂保險合同所需的基本條款,因此,《交強險條款》并不符合單方擬定之格式條款的特征。
(2)采用商業運作的機動車強制保險作為一項金融服務類產品,同樣必須以文字描述說明其保障范圍,然而要直接說明保險人打算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比較困難的。規定除外責任的基本作用是為了明確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而不是為了剝奪被保險人享受的保障的權利。和一般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不同,保險合同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從外延上對承保風險范圍的具體界定,是保險產品的具體表述方式,不屬于《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不公平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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