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質監執法實踐中,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據究竟達到何種程度,才能符合行政復議的內部審查標準和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標準,這涉及到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標準問題。現行的行政法律法規中只規定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什么情形屬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會因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具體案情以及裁判人員的不同而不同,實踐中一直莫衷一是。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標準過高,會帶來行政執法效率的低下,一定程度上放縱質量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標準過低,會帶來行政執法的履職風險,可能出現案件被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有鑒于此,對質監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標準進行研究,對于執法實踐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證明標準的含義及類別
1.證明標準的含義
證明標準是指利用證據對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證明標準要解決的問題是證據到什么程度時,才能認定待證事實。
2.證明標準的類別
關于證明標準的類別,并未在現行法律法規中作具體規定,主要是訴訟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后有什么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信息范式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于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界的一些標準。
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是指案件主要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證明,且證據之間及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沒有矛盾,或者雖有矛盾但能夠合理地排除。提供的證據相對于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而言具有一定的優勢幅度,足以使法官形成有利于本方的確信。這就要求一方達到比對方提供的證據更具說服力、具有合理可信度。
高度蓋然性標準是指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能夠作為真實并據此認識而安心地行動這一程度上的高度蓋然性。
從我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律體系來說,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最高,刑事訴訟要解決司法機關是否對被告人進行刑罰制裁的問題,出于對個人自由和權利的保護和防止濫施刑罰的目的,故而采用較高要求的證明標準,其要求是“排除合理懷疑”,即證據必須能夠排除對被告人無罪的合理懷疑,否則不能認為被告人有罪的事實成立。民事案件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民事爭議。民事訴訟要求,誰主張誰舉證,對于一個待證事實,一方證據占有證明待證事實蓋然性上的優勢,法官就據此認定待證事實。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處罰案件是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的行政制裁,雖然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同屬法律適用的方式,但其具有專業性和效率性的特點。行政機關畢竟不是偵查機關,行政行為對效率的要求比較高,處罰作為維護秩序的手段,其時效性要求較強,因此,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標準介于排除合理懷疑標準與優勢證明標準之間。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yilunwen/5713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