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證法
例證法是用相應的、確鑿的事例作依據、直接證明所持論點的論證方法。例如《反對黨八股》中,為證明“無的放矢,不看對象”這一論點,舉了延安城墻上標語中把“工人”的“工”寫成了“互”的實例。《將革命進行到底》中為論證人民解放戰爭在1949年7月至12月間所發生的一個極有利于我方的“根本變化”,列舉我人民解放軍殲滅黨兵力的一系列數字,運用此法,應注意所舉事例的確鑿性和代表性,以保證論斷的科學性。
二、引證法
引證法是引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有關學科權威性理論家的有關言論、某理論體系中無須論證的公理、已被確認的原理、以及流傳久遠而素被公認為是真理的格言與諺語等,來做論據以進行論證的方法。它實際是理論論證的一種形式,它和一般的理論論證的區別只是在于它引用的是有出處的現成的話。例如《人民的愿望,人民的力量》《人民日報》(1978年11月16日)一文中,在闡發1976年清明節前后出現于北京天安門廣場和全國許多城市的億萬人民群眾沉痛悼念周恩來同志、憤怒聲討“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偉大革命運動的意義和實質時,引用了恩格斯這樣一段論述:“應當注意的,與其說是個別人的、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動機,不如說是整個階級行動起來的動機;而且也不是短暫的爆發和轉瞬即逝的火花,而是持久的、引起偉大歷史變遷的行動(《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5頁)。在這里的論證方法就是引證法,文章以這樣的經典性的論述來進行闡發,幾乎無需借助其他說明和發揮,就已經取得了極其深刻、極為雄辯的論證效果。此論證方法雖具有獨特效用,但卻不可濫用,只有在非常必要的關鍵處才應運用;而且在運用時必須注意以下三點:
1、所引用的話必須是被公認的真理,如非真理,則不能起到論據作用,整個論證就失敗而不成其為論證;
2、所引用的話在原著作中得出此結論的前提條件,必須和引用文章使用此結論的前提條件一致,否則,引用就成為一種詭辯,一種實用主義,而非科學的論證;
3、要從論證實際需要出發,引證比其他論證方法簡便、明確而更有說服力時才使用。一篇文章中不可引證過多,要堅決反對炫耀博學而濫用引證的不良文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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