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申訴書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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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申訴書范例1
申訴人張某,女,xxx年9月19日生,漢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張某之子,電話xxxxxxxxxxxx。
被訴人某市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長。
訴求事項:
1、對患者張某積極采取有效治療;
2、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依法賠償損失。
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患有抑郁癥。xxx年9月16日中午,申請人因故而自服農藥敵敵畏、安定。當日下午1:30許送某市人民醫院急救室,隨即轉icu病房。入院診斷為:1、重度經口急性敵敵畏、安定中毒;2、抑郁癥。經洗胃、靜注藥物等搶救,申訴人于當晚即可與醫生和家屬進行正常的語言交流。次日下午6時許,某主任決定將申訴人轉同院的消化科。家屬曾提出疑問:能不能轉?某主任肯定的答復:可以轉。隨后,申訴人被轉至消化科。近一小時,申請人心里難愛,臉發紫,呼吸心跳驟停。消化科的年輕醫生自感經驗不足,聯系重癥室的醫生,而重癥室的醫生15分鐘后才上5樓參與搶救,雖經心肺復蘇搶救,保住了申訴人的生命,但申訴人從此呈睜眼昏迷狀。為了求得有效治療,申訴人于xxx年9月30日轉某市中心醫院治療。因治療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親屬于xxx年11月5日暫將申請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醫院的出院診斷為:“1、缺氧性腦遷延性昏迷;2、氣管切開術后。囑積極預防并發癥,繼續康復治療。親屬按醫囑請康復科醫生在家給申訴人理療。
xxx年11月5日,法醫司法鑒定所對申訴人的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了評定,并出具了法醫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申訴人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需完全性護理依賴和一定醫療依賴維持其生命生存。申訴人現呈持續性昏迷狀態,生活完全依賴有經驗的護工,進食靠鼻管導流,對年逾八旬的父親不能盡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一個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歡樂。
申訴人的近親屬認為,申訴人的損害后果系某市人民醫院的過錯行為所致。院方的主要過錯:1、使用安定類藥物不當,靜注藥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過大;2、輸注速度過快,轉科后無醫護人員和心電監護;3、對藥物的副作用預計不足;4、轉科未經會診輕率決定轉科,延誤搶救;5、違反有關診療規范。
綜上所述,某市人民醫院的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技術操作規范,給申訴人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害后果,依照《執業醫師法》第37條之規定,相關責任人應受到相應的處分;依照《侵權責任法》第54條、第55條和57條之規定,某市人民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特向你處提出申訴,請依法及時妥處。
此致
某市人民醫院
申訴人:張某
代理人:
xxx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醫患糾紛申訴書范例2
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某某醫院。住所地:xx省xx縣婁山關鎮。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院院長。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漆某某,女,漢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
案 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之間因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桐民初字第2334號民事判決、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x年7月3日作出的(xxx)遵市法民終字第314號民事判決,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于xxx年7月14日作出的(xxx)黔民申67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判決和裁定:一是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二是適用法律錯誤。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20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申請的;……(三)申訴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以及該法第200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申訴:(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申訴人現依法提請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檢察機關依法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請抗訴》;
2、請求檢察機關監督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訴人不合理的一審訴訟請求。
申訴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原一二審判決對“傷殘等級”認定錯誤。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不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之規定,被申訴人的'損傷情況達不到最低傷殘等級,可原一二審判決卻認定被申訴人的損傷為“工傷傷殘九級”,以致認定案件基本事實錯誤。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國共有三類傷殘鑒定標準,一是《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三是《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但是,三類均有嚴格的適用范圍。在這三類鑒定標準中,工傷等級的鑒定標準最低,可人身損害的等級標準卻較高。根據被申訴人的傷病情況,其行腹腔鏡下異物取出手術,完全符合“工傷九級”的鑒定標準,但是,由于本案不屬于工傷,故不能夠認定其“工傷九級”的鑒定意見,原一二審判決采信被申訴人“工傷九級”的鑒定結論嚴重錯誤,本案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評定標準”進行鑒定。但由于在此之前已經委托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鑒定中心,被申訴人的損失情況達不到傷殘十級鑒定標準,因此,被申訴人便要求鑒定機構按照工傷進行了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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