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行政上訴狀的寫作技巧
行政上訴狀有什么值得我們注意的寫作技巧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6年行政上訴狀的寫作技巧,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2016年行政上訴狀的寫作技巧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所提交的法律文書。
一、掌握行政上訴狀的六大部分
(一)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狀”。
(二)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三)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說明改判的請求。因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只能由行政機關上訴時提出。
(五)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并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二、不要超過上訴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了解行政訴訟可以書面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所以當事人上訴狀應當盡量充實、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開庭再陳述,防止“書面審理”不開庭。
四、明確上訴狀該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后,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慮是否提出減、緩、免交上訴費的申請。
五、如何確定上訴請求
一審原告上訴時,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體要求“撤銷”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視案件情況而定。
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要求查清事實后改判。
當事人對發回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因為我國目前“民告官”難的現狀,有些特別案件如果能善于找到一審程序上的錯誤,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經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議庭名單與判決書中合議庭人員不一致,上訴時主要以一審法院有剝奪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為由,最后與行政機關協商解決了問題。
注:其他注意事項和技巧參照“民事上訴狀”部分。
行政上訴狀范文
上訴人:xxx,男,1xxx年11月30日生,滿族,個體,住興城市沙后所鎮。
被上訴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路北區北新西道 電話:(0315)3723226
第三人:xxxxx廣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xx市雙臺子區從教鄉宋家。
負責人:王軍,總經理。
第三人:xxxx源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xx市開平區開越路東側
負責人xxx:總經理。
上訴人因行政登記及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xx市路北區人民法院(20xx)北行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1、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與 理 由
第一部分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一審法院以上訴人超出時效為由駁回起訴明顯錯誤
1、上訴人購買車輛時,車輛檔案仍然保管在被上訴人處,上訴人是無從知道其對原冀BB8318辦理牌照進行注冊登記行為是否合法,否則上訴人不可能會花費三十多萬的價格購置此車輛,其是在辦理轉籍不能過程中才發現的。
2、被上訴人在一審審理中并未提出時效的抗辯(具體內容請詳閱其一審答辯狀),在被上訴人對時效未能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法院應該居中裁判,不能主動適應時效,法院以此為由駁回訴訟明顯有誤。
第二部分 被上訴人為原冀BB8318辦理牌照進行注冊登記行為違法
一、程序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對照本案的事實來看,本案被上訴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僅提供了其中的產品信息屬于非原始證據,是在第三人辦理申請之后形成的證據,也就是說,一審被告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沒有提供全部證據材料,該行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應視為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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