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狀「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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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改判】1
上訴人:xxx先生,199X年出生于XX省,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代理人)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不服XX市第X人民法院(201X)東X法刑初字第5XX號刑事判決書,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xxx先生構(gòu)成搶劫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不構(gòu)成多次搶劫,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為多次搶劫,導致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xxxz]8號,第三點:關(guān)于“多次搶劫”的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gòu)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chǎn)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xù)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xù)地對途經(jīng)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xù)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本案中,第二宗搶劫和第三宗搶劫,上訴人和其他被告人系開車流動連續(xù)搶劫,兩宗搶劫僅隔十多分鐘,基本在同一路段進行的搶劫,且在同一時間段內(nèi),均系201X年1X月1X日2X時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與“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xù)搶劫犯罪的”的情形極為類似,“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chǎn)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理應認定為一次犯罪,因此,上訴人不構(gòu)成多次搶劫,一審判決認定構(gòu)成多次搶劫,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
三、上訴人xxx先生并未參與201X年1X月X日晚的搶劫犯罪,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xxx先生實施了該起搶劫,事實認定錯誤,導致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根據(jù)公安機關(guān)提交貴院的證據(jù)顯示,上訴人xxx先生201X年1X月X日晚并未到過XXX鎮(zhèn),而是一直呆在XX新城附近。因此,被告人xxx先生并未參與201X年1X月X日的搶劫犯罪。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guān)提交的下述證據(jù)予以證明:
1、《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jù)一卷)》中第30序號(93—103頁)對B小姐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B小姐供述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為C、D、E及B小姐等四人,xxx先生并未參與;
2、《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jù)二卷)》中第15序號(42—48頁)對C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C供述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為C、D、E及B小姐等四人,xxx先生并未參與;
3、《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jù)三卷)》中第17序號中《關(guān)于F、G被搶劫案的破案報告書》中辦案民警對參與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的描述中確認上訴人xxx先生并未參與;
4、《刑事偵查卷宗(補充偵查卷)》中第9頁,上訴人xxx先生辯解自己并未參與1X月X日晚的搶劫犯罪。
(2)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xxx先生參與了201X年1X月X日晚的搶劫案定案依據(jù)存在疑問。
1、被告人D供述和辯解否認201X年1X月X日參與了搶劫,其供述和辯解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xxx先生參與這次搶劫的依據(jù)。被告人D在公安機關(guān)的第二次、第四次筆錄以及在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階段均否認參與了這次搶劫,辯解沒有到過XXX鎮(zhèn)。D在檢察機關(guān)不承認參與了這次搶劫,并稱不認識“E”。
2、被告人H多次穩(wěn)定的供述不足以信。被告人H供述稱B小姐參與了這次搶劫,但是一審法院查證認為B小姐沒有參與這次搶劫。
3、被告人B小姐供述,先稱參與了這次搶劫,后來又否認參與了這次搶劫,其供述極其不穩(wěn)定,且一審法院查證認為B小姐沒有參與這次搶劫,其供述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xxx先生參與這次搶劫的依據(jù)。
4、被告人I供述,“他不知道“D”“C”“xxx”他們來之前做過什么事”,因此,也不足以證明被告人xxx先生參與了這次搶劫。
5、被害人的陳述中,兩個被害人均辯認出被告人D、H,但是并沒有辨認出有上訴人xxx先生。
四、上訴人xxx先生在201X年1X月1X日晚參與的兩起搶劫犯罪中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
1、上訴人xxx先生在第一起搶劫犯罪中起輔助的作用,xxx先生并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圖,xxx先生只是協(xié)助其他5人將受害人拉上車,在此過程中,xxx先生并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據(jù)《刑法》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xxx先生在本起犯罪中是從犯,請求貴院在量刑是予以考慮。
2、根據(jù)《刑法》第23條的規(guī)定“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訴人xxx先生參與的一審法院查證的'第三起搶劫犯罪,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xxx先生等人已經(jīng)被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行為沒有完畢,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的情況,請求貴院在量刑是予以考慮。
五、一審法院既然認為上訴人實施的第三起搶劫案屬于犯罪未遂,且被上訴人不認可第一宗搶劫,那么不應該認定為多次搶劫,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在第三宗搶劫實施搶劫過程中,上訴人xxx先生等已經(jīng)被公安民警抓獲,他們實施犯罪的行為沒有完畢。因此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量刑時應考慮與搶劫既遂區(qū)別對待,且上訴人不認可參與了第一宗搶劫,那么一審法院不宜認定多次搶劫,一審法院的判決量刑偏重。
綜上所述,上訴人xxx先生沒有參與1X月X日的搶劫犯罪,其次在參與1X月1X日的兩起犯罪中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一審法院量刑偏重,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給予上訴人xxx先生從寬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零一X年X月X日
刑事上訴狀【改判】2
上訴人:陳X,男,xxxx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819970316XXXX,漢族,大專文化,連云港XX高等職業(yè)學校學生,住連云港市海州區(qū)XXX室。
上訴人因聚眾斗毆一案,不服海州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xxxz)海少刑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海州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xxxz)海少刑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對上訴人陳X適用緩刑。
事實與理由:
本案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一、上訴人人陳X在該犯罪中是從犯且犯罪情節(jié)較輕。
上訴人陳X只是案件的參加者,該兩起案件并不是其組織、引起、指揮。兩起案件其都是被同學糾集去架勢的,第一起斗毆其沒有持械且對方身上的傷也不是其所致,第二起斗毆其雖然拿了鏟子,但鏟子本身并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準備的工具,是其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別人給他的,且對方的傷也不是其所致。
二、上訴人陳X是未成年人犯罪,陳X犯罪時不滿18周歲,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父母管教不到位,再受到社會不良風氣影響,重哥們義氣,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屬于激情犯罪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三、上訴人陳X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能深刻認罪、悔罪,被取保后認真學習、積極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同時,陳X是在校學生、初犯、偶犯、無不良記錄。
四、海州區(qū)司法局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顯示對上訴人陳X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并建議審判機關(guān)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建議對其適用社區(qū)刑。
綜上,上訴人陳X的量刑情節(jié)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應當宣告緩刑的條件,并且根據(jù)我國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xxx〕1號)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三)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充分考慮上訴人上訴意見,依法對上訴人作出緩刑判決,給其繼續(xù)上學的機會。
此致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z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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