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刑事上訴狀與上訴條件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XX,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感,現羈押于四川省雙流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現已做出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且量刑過重,故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在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對上訴人XX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而上訴人XX作為XX的老鄉,經其邀約進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總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他對公司的經營模式、方式毫不知情。所以說上訴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戶財物的目的無從談起。如果說是共同犯罪的話,上訴人也沒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
2、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上訴人平時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并不參與擬定、簽訂、履行合同,也沒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事實。
(2)、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數額較大的行為無從談起。
上訴人在公司上班不到兩個月,總共領取約4000塊錢的工資收入,并無其他任何非法獲利。上訴人作為一個農民,兩個年幼孩子的父親,經同村人XX介紹進入公司打工,是為了掙得一點辛苦錢,養活貧困的家庭。同時由于公司有正規的營業執照,上訴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規的公司。現在大學生畢業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訴人認為找個工作不容易。上訴人一直都希望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來掙錢,從未想過通過欺騙等不法手段來牟取暴利。同時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的時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僅憑上訴人第一次的口供無法認定上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
從本案來看,本案是單位犯罪,合同詐騙罪單位犯罪,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上訴人作為公司的普通員工,既不是主管人員也不是直接責任人員。所以上訴人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朱洪濤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過重。
上訴人XX有兩個小孩,一個十三歲,一個八歲需要撫養。上面還有年邁的父母親需要贍養,家庭十分貧困,特別是母親身患重病。同時上訴人也有先天性心臟病,身體健康狀況不佳。上訴人本想靠自己的雙手掙點養家糊口的生活費。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著合法的旗子干著非法的勾當。事情出了以后,上訴人也多次表達對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積極退贓,彌補自己的過錯,良心的不安。
四、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希望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及主觀惡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從某種程度來說,上訴人也是受害者。望貴院能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X月X日
2015年民事訴訟法:提起上訴的條件。
1.有法定的上訴對象。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對象作了明確的規定:可以提起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小額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對其裁判不得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除此之外,按非訟程序審理后作出的裁判,第二審法院的終審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判,當事人都不能提起上訴。
2.有合法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上訴是因對第一審裁判聲明不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須是參加第一審程序的訴訟當事人。包括: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一審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關于上訴審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根據《民訴意見》第17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均上訴的,皆為上訴人。對必要的共同訴訟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訴的,應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1)該上訴請求是針對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2)該上訴請求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的,未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3.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訴訟參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從各自的起算日分別開始計算;任何一方的上訴期未滿,裁判都處于上訴期內,這時,裁判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當事人可以上訴。只有當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都屆滿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的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
4.必須提交上訴狀。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裁判提起上訴時,必須遞交上訴狀;一審宣判時或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提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提交上訴狀的,視為未上訴,一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
上訴狀應寫明以下內容:第一,當事人的姓名,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全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第二,原審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第三,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這一部分是上訴狀的核心部分。上訴請求是上訴人提起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上訴的理由是上訴人提出上訴的根據,是上訴人向上訴法院對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持有異議的全面陳述;上訴請求和理由決定著二審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范圍。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wenxuechangshi/35672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