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內容范文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A市X制粉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A市D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B市Z商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B市J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拖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B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B民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撤銷原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清償拖欠的貨款537,060.00元,利息 25,798.00 元,兩項合計562,858.00元。
2.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第一,在原審第一次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在法庭調查時并沒有否認上訴人提供的有關向其發貨的記錄的真實性,只是認為其中有一些費用應當由上訴人給予核銷,而不應當由其承擔,并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也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一一進行了質證。令人不解的是,在原審判決中對上述證據和雙方舉證、質證的情況卻只字未提,是法官忽略了還是沒有必要論述呢?
第二,在原審前后三次的`法庭調查過程中,被上訴人均承認自2002年10月3日出具還款計劃以后,與上訴人的交易一直是現金運作。也就是說,從2002年10月3日至今,一直是被上訴人先向上訴人支付貨款,上訴人收到貨款后再向被上訴人發貨。原審判決對此卻視而不見,把2002年10月3日以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提前支付的貨款統統認定為清償以前的欠款;
第三,上訴人提交的被上訴人出具的還款計劃清楚地表明:截至2002年10月3日,仍然拖欠貨款899,677.40元。可是,原審判決卻把被上訴人在此之前的兩筆回款——2002年9月8日的42,000.00元、9月17日的30,000.00元都認定為應當沖減89萬余元的欠款,顯然是錯誤的;
第四,原審判決認定,2003年1月9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匯款1,000,000.00元。僅此一筆,被上訴人就不但還清了以前的欠款,還使上訴人變成了他們的債務人。原審判決對此卻沒有任何說法,豈不是對被上訴人的不公?
其次,原審判決依據的證據不足。關于被上訴人向Z省匯款14萬元的事實,在原審過程中,被上訴人只是提供了上訴人前任法定代表人Q總出具的一份書面情況說明,要求上訴人對此事“合理解決”,并不能證明該筆匯款是他指示被上訴人匯往Z省的。因此,僅憑這份情況說明不能得出該筆匯款是Q總指示被上訴人匯往Z省的結論。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第55條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且Q總根本不存在《證據規則》第56條規定的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原審判決對此規定置若罔聞,僅憑一紙“合理解決”的情況說明就認定該筆匯款應當計入被上訴人的匯款,顯然也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請結合本案事實予以改判。
此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A市X制粉有限責任公司
2004年1月21日
【民事上訴狀內容范文】相關文章:
2.民事上訴狀
3.民事上訴狀案例
4.民事上訴狀樣本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guxiang/34681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