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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背上的法庭觀后感一
《馬背上的法庭》這部電影主要講述的是云南邊區基層派出法庭的一個法官和兩個書記員牽著一匹掛著國徽的老馬行走于云南各寨開庭的故事。整部電影都用紀實的鏡頭語言記述中國司法發展改革過程中的一段段平凡簡單的事。沒有夸張豪華的場面,沒有出神入化的特技效果,沒有大牌人氣演員……但正是因為這么簡單平凡,這么親切真實,才能讓我們好像身臨其境的隨著那馬背上的國徽顛簸的走過那段旅程。
觀看這部電影后,受益匪淺,感觸良多,特別是對于基層派出法庭與我國法院組織體系的關系;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與我國的法律法規的沖突;國徽的價值;法官的形象標準等等這些問題,都讓我有了一個更深的認識和思考。
以上只是我個人在觀看電影后就個別司法方面的問題的認識和思考。但其實,影片還有很多讓人感觸很多的地方,例如只有老馮才能代替老祖宗牽走本家的豬和當老葛得知老馮“送”他一頭小豬時不無榮幸感地沖著村民喊“馮法官給我送了頭豬”等等都體現了邊遠山區的人們雖然沒有完整的法律意思,但他們都承認法律的威嚴,法官的特殊地位和身份。又如小女孩走了十幾里的山路就為了給馮法官送去幾個棗,也體現了山區人民的淳樸和對老馮的謝意。……
這部電影雖已觀看完了,但它所帶來思想上的沖擊和思考卻盤旋在我們的腦海中,一直一直的盤旋著……
馬背上的法庭觀后感二
電影《馬背上的法庭》反應是我國現代司法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實踐,描繪的大體是二十一世紀的頭幾年。[ 電影中所出現的雞頭寨,雞肚寨和雞尾寨,均位于我國云南寧蒗彝族自治縣附近。寧蒗以小涼山區為主體,縣城在大興鎮,是一個多民族、多文化的地區。雞頭寨位于翠玉鄉、紅旗鄉和紅橋鄉一帶,是父系摩梭人和普米人聚集區。雞肚寨在永寧鄉瀘沽湖壩區,是母系摩梭人的集聚區。在其他地區則是以彝族為主體,漢、傈僳等多民族的融合區,可推測雞尾寨在永寧鄉偏西或以北。]寧蒗縣各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政治文明和文化傳統,社會發育程度參差不齊。
電影中前兩個案件是在普米族人中發生的:一在于案件中出現了明確的妯娌關系,摩梭人中有情侶關系而無婚姻關系,更無妯娌關系;二是普米人的服飾特點是好穿羊皮坎肩。根據電影的情節描述,中間兩個案件是在母系摩梭人地區發生的;最后的幾個案件則是在彝族區發生的。因此,老馮等一行人是從大興鎮出發,自南而北(大致圖示中橘紅色箭頭)先后途徑了普米族區、摩梭人區(母系)和彝族區。在他們一路行程中,出現了一連串的現代司法與原始民俗傳統的對撞。
一.鄉土司法:當今少數民族地區的政治生態
三個不同的少數民族代表著當今少數民族地區三種不同的政治生態現象。
普米族有極強的封建傳統。1936年前普米人處于高壓迫的封建領主制度之下。在1936年反抗土司之后到1949間建國前處于無法治、無法制的狀態。即便建國之后,共和國法律的推廣也極為有限。長期的人身壓迫使這個民族沒有基本的法律意識的傳統。新獲得的自由與權利卻讓他們在生活的糾葛中不知所措。[ 漢族相比于普米族,大體上,它法律意識傳統的來源有三種:一是古代刑、法的典籍和制度;二是儒家的禮制教化和其他門教的思想;三是近代民主運動中的法制新思想。]對于普米一類的民族,歷史上唯有剝削和服從,即便刑罰也是隨心所欲的,沒有將心比心,甚至常見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觀念都難以在這里確立。即便今天普米人民當家做主了,也是一窩亂。
電影中出現的摩梭人是母系一支,很具有原始社會的特點和遺風。這種民族的社會特點有兩個:宗教與社會生活的結合、氏族群體。共同的`價值觀和信仰以原始宗教的形式表現出來[ 電影中的宗教為東巴教,原始巫教的一種。],是整個民族團結一起的支柱。宗教的規章典則約束著人民的行為。從心理特征上來說,這是人的崇拜和敬畏而非人的理性和信服。家族中的家長制是氏族安定和諧的紐帶,年長祖母為氏族生活的指揮者,甚至出現了氏族內的私法。宗教和氏族這兩把鎖為摩梭社會的穩定發展提供了保障。此外,在這種較為安定的氛圍下,很多傳統習俗被保留了下來,如婚俗為走婚制等。
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傳統習俗。彝族的發展也是長期穩定的。飲食上好酒貴羊,婚俗上男方要備馬,攜禮物迎新娘、潑酒迎親等。彝族是一個發展較為完善的群體。長期的奴隸制使得他們對身份地位看得極重,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法官(老馮在姚葛眼中是國家的代表)送的豬比一臺彩電要有面子。自奴隸制廢除后,彝族的自治嘗試了多種方式,如早在50年代就成立政務委員會等等。但由此出現的問題就如電影中所說的“霸權民主主義”。自治下的“村民公約”等與現代司法相抵觸。傳統遺留下來的離婚財產分配等制度習慣使案件的解決更加復雜。
二.情理之中:消滅還是調和?
少數民族人民用幾十年的時間走完了漢族群體幾千年的法制歷程。現代司法是以漢文化為主體,吸收借鑒西方法律的成果:刑法、民法等制定已經脫離了少數民族的文化根基。少數,這一劣勢使得“主流”對他們難以顧及甚至不管不顧。被中原民族能夠接納的法律文化能被少數民族接受么?現代司法的推廣是不是在毀滅著文化的多樣性?
法律的推廣是有必要的。對于沒有司法實踐甚至完整的政治體制的社會,必須由法律來及時補救。在第一個村寨是最能體現這個問題。沒有任何的司法傳統使得民族內部矛盾不斷激化。安定和諧卻是他們所期盼的。誰來當調解員?自然是法院的法官和法律。老爺子連著三句喊著“摔得好”,與其說是他對問題解決后的痛快,不如說是他對“法”這個中間人的呼喚。
但對于已經有基本私法和制度的民族,如摩梭等,卻出現了這樣的難題。民族是安定和諧的,人民樂于這樣的體制。面對官法的來勢洶洶,要不要打破他們的寧靜,取締這樣獨特的民族文化呢?傳統的民俗禮習(如走婚)是違背法律和道德的么?道德是法律之母,少數民族的道德是少數民族的法律之母。難以接受的不是亂認父母,而是自下而上地消滅一個民族的道德觀。沒有的可以補,沖突的可以調和,但是一概抹殺、一律消滅才是真正違背著法律的精神。
三.馬背上的法庭:給我們民族特色的法律
現在的事實是現代與原始正在對撞。可原始不一定是落后。
同漢民族一樣,民族的進步不是從背棄根本開始的。將心比心,“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方法也可用在少數民族之中。國家在今天的立法中于很大程度上卻是做到了尊重民族文化,但我們能不能更開放一些?比如:民族內的法律自治能不能用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法規來解決,能不能在民族間不同種人的沖突時再由官法來裁決?能不能在司法實踐中多多考慮少數民族的政治生態情況?先進確實會逐漸取代落后,但在無所謂的先進時[ 如,彝族離婚的財產分配方式沒有好處么?],能不能寬容一些?
法院不是土司衙門。在少數民族中所進行的司法實踐,推廣的應是司法的精神而不是司法的形式。法院是一天就可以成立的,但人民的法律思想和境界卻是難以一下提高的。崇禮、法制等傳統給漢族打下來了好的基底,少數民族卻沒有。因此,在少數民族地區推廣法律要更加注重他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法律本質的理解。否則,法庭上的哭鬧會不絕于耳,“霸權主義民主”會屢屢出現。
馬這種動物很具有民族特色。我想,即便法庭再是權威——在寧蒗,在云南,在少數群體中,法律的實踐,也要騎在馬背上。不騎在馬背上,要不馬會被偷走,要不會讓牽馬人扭傷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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