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據中國教育報報道,“校園欺凌”的界定相當于一個“篩子”,它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作出判斷的標準。下面是小編整理一些相關的寫作素材,歡迎查閱,謝謝。
適用話題:校園暴力,教育,完善,法律
“神童”因校園欺凌移民
“我最近一直在關注武漢晚報關于校園欺凌事件的報道。昨天,看到新聞說《最強大腦》節目里的‘神童’孫亦廷因為天賦過人,被同學視為異類,受不了欺凌移民國外。我想講述一下我的類似遭遇。”據武漢晚報1月23日報道,昨天,讀者閔建(化名)稱,因為初中時代被同學欺負,原本成績優異的他,高中沒讀完就外出打工了。
上周五,擁有億萬觀眾的《最強大腦》節目,在其官方微博上發布了一篇與節目似乎無關的長文章,引起一萬多轉發,原微博下有近5000條評論。文章說,備受觀眾喜愛、與機器人大戰打成平手的“聽音神童”孫亦廷,因為對聲音有著過人的天賦,被同學當做異類對待,每天都遭受推搡和強拿學習用具。得知他在學校被欺負,孫爸爸曾向學校反映,卻沒有引起學校重視。在孫亦廷上節目之后,他遭遇的欺凌更加變本加厲。無奈之下,孫爸爸賣掉學區房,帶著孩子移民國外。
閔建說,他在初三的時候也遭遇了長達一年的校園欺凌。“我們是住校,兩個星期回家一次。隔壁班的幾個男生,經常欺負我。”閔建說,他當時個頭矮小,那四五個男生總是喊他“小矮子”,經常在廁所里、宿舍里把他像皮球一樣推搡取樂。有時候,這些人還會把垃圾桶扣在他頭上,讓他靠墻站著。
“他們還曾在我的床鋪上撒尿。我告訴老師之后,這些人在早操的時候被廣播通報批評。但這沒能阻止他們的行為,反而讓他們對我報復。”閔建說,這些人把他拖到廁所毆打了一頓,并且威脅他不準告訴老師。
毆打事件之后,這些人還散布謠言,說閔建偷看女廁所,班上的女生都遠遠躲著他,一些男生看不過去,想替他出頭,但懼怕對方的“勢力”,也都選擇了沉默。
“那時候家里把孩子送到學校就不管了,我天天生活在擔驚受怕中,沒人替我伸張正義。”閔建說,他初二第一次年級考試考了年級前十,但在初二那一年年底已經落到了倒數50名左右。最終,他沒能考上重點高中,高二的時候就放棄上學,到處打工。
“從那以后,我不敢跟人交流,走路都是貼著墻走。我爸爸罵我,說我像喪家狗一樣。”閔建說,他在武漢打工七八年,做過很多種工作,幾乎無法跟同事融合,跟人打交道比較多的工作都做不了,在與人交流方面有很大的障礙。
武漢理工大學心理研究專家何放勛博士說,青少年在遭遇欺凌向外界求助時,如果沒有有效阻止欺凌的繼續發生,又沒有對受害者進行心理安撫,很容易造成長期的心理問題。何放勛建議,青少年遭遇欺凌時,要堅持尋找外界求助,甚至可以要求更換新環境。而家長和老師,不能將其所受的欺凌簡單看做同學之間的玩鬧,要斷絕以后可能再次發生的欺凌,同時對受害者進行心理安撫。
“校園欺凌”行為該如何界定?
日前,北京中關村二小“欺凌事件”經網絡發酵,引發社會熱議。學校、家長和社會對此事是否是“校園欺凌”存在分歧。
據中國教育報報道,“校園欺凌”的界定相當于一個“篩子”,它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作出判斷的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嚴格來說,‘校園欺凌’或者‘校園暴力’不是法律用語。”
他介紹,目前,檢察機關對校園欺凌的認定標準,參考的是2016年5月國務院教育督導辦印發的《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中的表述,即“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事件,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
史衛忠介紹,從近期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情況來看,未成年人涉案罪名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搶劫、聚眾斗毆等幾類。在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涉案主體方面,中學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較高。在作案手法上,作案動機的簡單性和突發性明顯,拉幫結派、恃強凌弱現象較為突出。
寬嚴相濟,依法懲治也是教育手段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主任張志杰指出,在辦理未成年人欺凌和暴力案件時,檢察機關會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公正處理,在最大限度上落實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但對于成年人組織、脅迫、引誘未成年學生實施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的情況將會依法嚴厲打擊。
比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學生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學生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學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多次對其他學生強拿硬要,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對于發生在在校未成年學生之間實施的嚴重欺凌、暴力行為涉嫌犯罪的,則會堅決依法懲處。
“堅持教育、感化、挽救,不是司法縱容,也不是否定和排斥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必要時依法予以懲治也是一種教育手段。”史衛忠說,一味單純地懲罰和打擊,對未成年人的消極作用明顯,因此要“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
《正午30分》對付校園欺凌 辦案要專門化
專門化專業化矯治校園欺凌和暴力
當前,我國《刑法》將14周歲以下定為無刑事責任年齡,對于14周歲以下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懲治措施,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史衛忠介紹,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會嚴格按照刑法第17條第4款的規定,會同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交由政府收容教養。他坦言:“我國對這一類未成年人的干預矯正,還存在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特殊學校發揮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矯正手段等問題。”
他認為,國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鑒:一是法律對這類未成年人設置了多種教育矯正措施,理論上稱之為“保安處分”,如送入專門學校或專門機構接受教育、矯正,從事社會服務,接受心理輔導等;二是規定相應的司法程序,一般由法院審查決定,這既保證了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又保護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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