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辯狀范文精選
行政答辯狀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在行政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書面答復,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答辯狀范文精選,供大家閱讀參考。
行政答辯狀范文精選1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該局局長
答辯人因與李某行政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基本事實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二十分,答辯人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和趙某某在城區巡邏時發現縣府東街李某鹵肉店門口有一流動攤販殷某某在占道販賣蔬菜,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執法證件后,責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隊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經營,殷某某當即準備騎電動三輪車前往,就在此時,李某醉醺醺地從自己經營的鹵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來破口大罵,指責執法人員未及時清理鹵肉店附近的流動攤販,影響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輪車不讓離開。答辯人執法人員見李某已醉酒,勸其到執法局辦公室反映問題,此時李某的鹵肉店里又走出來一名40歲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罵答辯人執法人員,并且多次用口水唾執法人員某某強和趙某某。答辯人執法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現場情況,并按照領導指示極力保持克制,反復勸阻李某,讓其酒醒后到答辯人辦公室反映問題。這時現場已聚集很多人和車輛,為避免阻礙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執法人員準備離開。而李某卻越罵越兇,并上前扯住執法人員王某某、趙某某的衣服不讓離開,王某拿出手機欲對李某阻礙正常執法的行為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對現場情況進行取證時,那名女性見狀便搶王某手中的手機并撕扯王某。隨后還采用上執法車輛和擋在執法車輛前面的方式不讓執法車輛離開。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圍群眾的指責和勸說下,才離開執法車輛,執法人員和車輛方才離開現場。
事件發生后,答辯人高度重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對事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執法人員十條禁令》,面對李某和那名女性的無理挑釁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終保持克制態度,堅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沒有對李某造成任何人身傷害。
xxx3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辯人書面申請國家賠償,目前答辯人正在研究是否進行賠償,至今尚沒有給李某正式答復。此后李某又到縣信訪局信訪,縣信訪局接訪后要求答辯人對李某信訪問題給予書面答復(某信轉〔xxx3〕128號信訪卡)。
xxx3年7月8日,答辯人就李某信訪問題作出某城管信訪〔xxx3〕3號“信訪事項辦理答復意見”,對其信訪問題依法進行了書面答復。
xxx3年7月22日,李某將答辯人起訴法院要求進行國家賠償。
對李某訴訟請求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于xxx3年6月16日書面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于xxx3年6月16日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的期限是xxx3年8月16日,答辯人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訴訟。李某在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明顯違反的法律的規定,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〇xx年八月六日
行政答辯狀范文精選2
答辯人:×××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駐××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處罰向法院起訴一案,提出答辯:
審判長:×××
我叫王××,現任××區城建局副局長。我 受法定代表人賴××的委托,對李××在××區××村×街×號違章建新房不服從我局行政 處罰決定而起訴一案進行答辯。
一、關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處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罰 的法律依據。
1.李××違章增建地下室。李××于19××年×月××日寫了一份《申請 》,請求建南樓二層六間,還未獲批準,就于19××年×月初動工挖了地下室,深約一米, 西端緊靠西鄰吳××家的門洞。19××年×月×日李××的西鄰吳×來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長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響他家門洞,請城建局解決。而后,其愛人孫××又 來反映此事,并請求盡快解決。當時建管科科長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驗了現場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違章施工。史說:“挖地下室必須停工,立即采取防護措施,否則后果 自負”。19××年×月李××曾兩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長魯××,請他幫助把南樓批了 .魯批評他與鄰居關系搞得不好,并告訴他先把鄰里關系搞好,辦證手續齊全后,才能批準 .以后此事無進展,也就一直未批準他蓋南樓的申請。后李于19××年×月又提出蓋東樓的 申請。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號《私房建筑許可證》批準其建東樓時 ,史××、校××對其明確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許可證批準的事項和有關規定施工。 ”事實證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斬后奏,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同意,更沒有任何批準手續, 純屬違章建筑。其行為違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實施細則》第11條:“在距鄰居地界一 米內,不準挖坑、挖溝或形成積水”的規定。直到19××年×月××日我局劉××、劉×、 劉××、吳××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時,地下室還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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