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狀寫作方法及行政上訴狀范文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所提交的法律文書,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行政上訴狀寫作方法及行政上訴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上訴狀寫作方法
一、掌握行政上訴狀的六大部分
(一)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狀”。
(二)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三)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說明改判的請求。因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只能由行政機關上訴時提出。
(五)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并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二、不要超過上訴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了解行政訴訟可以書面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所以當事人上訴狀應當盡量充實、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開庭再陳述,防止“書面審理”不開庭。
四、明確上訴狀該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后,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慮是否提出減、緩、免交上訴費的申請。
五、如何確定上訴請求
一審原告上訴時,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體要求“撤銷”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視案件情況而定。
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要求查清事實后改判。
當事人對發回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因為我國目前“民告官”難的現狀,有些特別案件如果能善于找到一審程序上的錯誤,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經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議庭名單與判決書中合議庭人員不一致,上訴時主要以一審法院有剝奪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為由,最后與行政機關協商解決了問題。
行政上訴狀范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鄧xx,女,漢族,xxx年10月15日出生,地址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
委托代理人袁xx,廣東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廣東省xx市xx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區三樓。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局局長。
原審第三人:先進半導體材料(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x區xx街道xx橋xx工業區x棟。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深福法行初字第567號行政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深福法行初字第567號行政判決書。
2.依法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深人社認字(寶)[xxxx]第571674001號工傷認定書。
3.依法認定上訴人配偶劉xx的死亡屬工傷。
4.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的訴訟費。
上訴理由:
一審法院和被上訴人機械地、片面地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僅看法條字面的意義,沒有領會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認定劉xx的情形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而全國總工會或勞動部有關文件早就對類似劉xx的情形做出了“應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特殊規定。關于死者劉xx的個案具有如下特殊情形:
一、劉xx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
根據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死者劉xx是在 xxxx年8月4日12點40分左右,于工作時間(打完上班卡后)在工作地點(第三人公司樓梯口)突發疾病(腦內出血)暈倒,后被送往醫院搶救,于xxxx年8月7日5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劉xx是利用呼吸機延續其生命超過了48小時后死亡的,其自主呼吸停止在35小時內.
根據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死者劉xx發病到死亡的大概時間間隔為xxxx年8月4日12:40—xxxx年8月7日17:50,但危重病人護理記錄單記錄了劉xx于xxxx年8月5日23:40分“患者自主呼吸突然停止,立即予呼吸機控制呼吸模式”等,表明劉xx自主呼吸停止在35小時內。
三、劉xx死亡前幾個月有連續加班加點,突擊任務的具體情節.
死者劉xx在第三人公司工作長達八年之久,長期從事繁重的腦力勞動。在其發病前長達幾個月的時間內一直在為該公司的項目加班加點,突擊任務。根據劉xx生前的工資福利單記載,其5、6、7三個月連續加班加點的時間分別為:93小時、82.5小時、128小時。這嚴重違反了《勞動法》關于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積勞成疾是導致劉xx死亡的直接原因。(詳見工資福利單)
針對類似劉xx因加班加點突發疾病而死亡的情形,1965年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65)險字第760號文件早有規定:“職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確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則上應按非因工死亡處理。但對于個別特殊情況,例如由于加班加點突擊任務(包括開會)而突然發生疾病死亡,……,可以當做個別特殊問題,予以照顧,比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此文件至今仍然有效,按照這個文件精神,劉xx經搶救無效死亡,應按比照工傷待遇處理。
xxx年7月11日《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工作時間發病是否可比照工傷處理的復函》,針對山西郭xx在車間發病兩月前因加班加點影響高血壓病的復發,經搶救造成全殘,做出了應按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復函。此復函認定郭xx為工傷正是基于郭xx發病前兩月有加班加點的特殊情況,與劉xx發病死亡前加班加點的情形如出一轍,依此復函的文件精神,劉xx應按比照工傷待遇處理。(詳見勞動部復函)
可以說有關文件與《工傷保險條例》并不沖突、并不矛盾,二者分別從特殊性和一般性的角度予以規定,是相互統一的。
xxxx年12月29日,《xxx》國內新聞版A9登載了“相關案例”內容摘錄如下:
“xxx年4月,xxxx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師肖xx開會發言時突發腦溢血,搶救無效三天后死亡,也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但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出于人性化的考慮,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也應給予辦理工傷手續。”(詳見附件)xx勞社局認定肖xx為工傷正是考慮了肖xx利用呼吸機延續其生命超過了48小時后死亡的特殊情況,與劉xx利用呼吸機延續其生命的情形相同。故出于人性化的考慮,劉xx也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無論是根據全國總工會760號文件或勞動部復函的精神(加班加點突擊任務),還是出于人性化考慮(利用呼吸機延長生命超48小時),劉xx的死亡都應比照工傷待遇處理。
在此,作為上訴人、作為雙胞幼子的母親——我,謹向二審法官致以最誠摯的感謝和深深的鞠躬!敬請出于人性化考慮,作出公正判決!讓雙胞幼子在共和國和諧的藍天下、在痛失父愛的不幸中獲得一縷陽光,一線希望!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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