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文(原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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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x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注冊時無注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并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xxx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于xxx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xxx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xxx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12月15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文2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道縣人大常委會
法定代表人:李牛華,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道縣人民法院(xxx)道民一初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縣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年5月14日,上訴人xxxx汽車有限公司就道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道縣人大常委會訴上訴人產品質量糾紛一案向道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屬買賣合同糾紛,而非產品質量侵權糾紛,該案應移送原審另一被告xxxx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xx年5月23日,道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道民一初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道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由買賣合同確定的人民法院也即原審另一被告xxxx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為買賣合同糾紛
原審裁定認為:原審原、被告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原告以該合同的標的物產品質量不合格并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為由提起的訴訟,應認定為屬產品質量糾紛,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意見》)第153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只要存在爭議,就不能認為合同已因交易完成而履行完畢,各方不再受該合同約束。事實上,直到xxx年10月30日被上訴人仍就所謂的“瑕疵”問題與另一原審被告xxxx汽車(xx)維修站簽訂了《特殊優惠修理協議》,其中約定“車輛質保擔保期延長至xxx年10月16日”,說明該買賣合同仍在履行中。原審法院認為原審原、被告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的認定是對事實和法律的曲解。2、《試行意見》第153條規定的侵權責任是指“因為使用質量不合格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規定,可以明確:產品侵權責任并不是產品自身質量問題和自身損壞造成財產的損失,而是產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產品侵權責任是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責任,而非行為致害。本案中,首先不存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的事實,而被上訴人所訴請的148606.3元損失是被上訴人對整車實施保養和整車正常維修而支出的正常費用,不屬損失范疇,因此也不存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事實,當然更不存在因為使用質量不合格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形。因此,本案純屬買賣合同糾紛。
二、道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被上訴人與本案原審另一被告xxxx汽車有限公司2005年3月21日在xxxx開發區xxxx汽車有限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爭議標的物(轎車)采取的是自提自運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在xx,故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為“因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合同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向甲方(xxxx汽車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道縣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購銷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道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由買賣合同確定的人民法院即原審另一被告xxxx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更為適宜
由于本案的爭議標的物(轎車)由xxxx汽車有限公司通過《產品購銷合同》向上訴人交付使用,又因為主要的保養與維護、維修由xxxx汽車(xx)維修站承擔,二者均在c市,因此本案由xxxx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同時也符合節約訴訟成本的原則,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xxxx汽車有限公司
xxx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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