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上訴狀案例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近年來也發生不少,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勞動糾紛上訴狀案例,供大家參考。
勞動糾紛上訴狀案例1
上訴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綜合貿易******樓,電話150 *******.
法定代表人陳**,系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1**4、1**6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改判上訴人是依法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無須支付賠償金;
2.請求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支付失業金損失;
4.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將員工手冊的內容告知勞動者,故員工手冊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認定錯誤。
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必須事先向勞動者公示。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已經向法院提供了員工手冊公示照片,員工手冊自從制定出來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欄中進行公示,供員工查閱、學習。被上訴人作為公司的辦公室主任稱其沒有見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不合情理。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蘇**曠工22.5天,但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又稱從2009年12月起到現在已經曠工達30多天,對曠工30多天的事實意創公司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認定錯誤。
三、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提供的2009年1 月~9月內部賬現金明細表,已經證明****貨款已進入意創公司的賬戶,被上訴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資金的情形。認定錯誤。
上訴人公司并不存在內部賬。被上訴人稱其已將****貨款交納公司內部賬根本與事實不符。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關于蘇**挪用公司資金的情況說明》、《付款證明》、《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遠程工貿有限公司對賬單》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綜上可知,上訴人是依法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一審判決認定違法解除錯誤。
四、一審法院在不能認定被上訴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情況下,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賠償金。計算錯誤。
五、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失業金損失,判決錯誤。
被上訴人已經重新就業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補發工資應當按照被上訴人的實際應發工資數額補發,而不是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補發。一審法院在沒有確定被上訴人工資數額的情況下,按照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補發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徐州******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日
勞動糾紛上訴狀案例2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男,xxx年3月22日出生,漢族,現住浙江省紹興市某區某路**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承德**集團公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化縣隆化鎮**小區
法定代表人:***,經理。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縣人民法院(xxx9)隆民初字第6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隆化縣人民法院(xxx9)隆民初字第64號民事判決,予以改判;
2、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xxx8年4月14日至7月20日的工資27278.4元,加班費60958.1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163.5元。并支付因未及時支付工資和加班費而應給予被告的賠償金span>88236.5(27278.460958.1)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327(4163.5*2)元。以上合計共188963.5元;
3、判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繳納xxx8年4月14日至7月20日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繳納xxx8年4月14日至7月20日的住房公積金;
4、判令被上訴人退還違法扣押的上訴人的大學畢業證。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僅依據被上訴人單方的陳述,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認定事實,喪失了中立性。
1、原審判決認定“原告根據合同約定未支付被告工資”,此認定與事實不符。雙方簽訂的《雇傭合同書》第八條明確約定:“工資支付實行月工資制度”,并且即使勞動合同中作出工資不按月支付的規定,也是因違法而無效的,不知原審判決在認定被上訴人未支付工資的事實時為何要強調“根據合同約定”?其用意何在?是要強調被上訴人拖欠工資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然而所謂的“合同約定”并不存在,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明顯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上訴人)拒絕工作……”(判決書第5頁第2行),此認定與事實不符。此認定的依據是被上訴人作出的單方陳述,以及被上訴人在上訴人申請勞動仲裁后偽造的、沒有經過上訴人認可、沒有公章的所謂“考勤表”(性質上也屬于單方陳述,關于“考勤表”的效力問題,第二部分有詳細論述)。事實是,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拖欠工資、拒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行為,多次提出異議,但并未停止工作,上訴人停止工作的時間為回國前一天。
原審判決僅依據被上訴人的單方陳述就可以認定上訴人拒絕工作,為何不能依據上訴人的陳述認定上訴人停止工作時間為回國前一天?
3、原審判決認定“雙方……進行了協商,”“達成口頭協議”(判決書第5頁第2-4行及倒數第9行),判決作出此認定的依據仍然是對方的單方陳述。被上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雙方進行過平等協商并達成口頭協議,上訴人也從未承認過雙方達成過什么協議。另外,何謂口頭協議?即雙方經協商,就解決爭議的方法達成一致意見,均無異議。具體到本案中,如果上訴人明確表示過放棄工資、加班費和賠償金,不再主張權利,這是雙方達成口頭協議。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有放棄主張工資、加班費的權利的意思表示,何談口頭協議?原審判決做出以上的'認定,是主觀的想象,是完全站在了被上訴人的角度,是為被上訴人拖欠工資、加班費尋找借口,為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尋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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